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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快改革步伐 促进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 09:05 中国经济时报

  ■专家建言■刘美彦程志

  日前,银监会明确提出鼓励民营资本参股中资银行,其观点十分明确:在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同时,积极鼓励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境内外合格的战略投资者参股中资银行,是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要实现的五大目标之一,这意味着民营资本可名正言顺地进入中国金融体系。可见,当前金融业对内开放的政策时机已经成熟。

  虽然,不赞成放开对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的一个理由是因为他们财力单薄,资信不足,容易引发挤兑等金融危机。但是,事实上,在过去很长时间正是因为片面强调了国有银行稳定金融的作用,延误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此外,不愿放开的另一个原因是担心一些民间资本投资和控股银行的动机不纯,意图通过关联贷款或以其他形式占用银行的资金。但是,这样的问题是能够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和严格监管防止的。

  构建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体系

  关于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反对意见,重点就是,民营企业很有可能通过该途径“圈钱”,以解决目前的融资难问题。如果政府能建立一个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体系,就有利于促进民营资本的发展,保证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目的的纯洁性,以及更好地促进银行业结构的优化。

  (一)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私营银行金融机构。

  (二)建立民营企业担保体系。在不断摸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民营企业担保机制的基础上,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管理、监督;要发挥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组建各种形式的担保机构,使担保基金达到一定的规模,从而能更有效地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

  (三)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在直接融资渠道上,要进一步放松管制,赋予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同的平等市场主体资格进入股市融资,允许民营企业发行债券和其他融资凭证融资,以改变目前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状况。但是,民营企业知名度较低,其发行的债券很难得到充分认购,可以通过民营企业基金为其提供担保,并建立一套柜台交易系统,来加速债券和

股票的转让和流通。

  (四)发展区域金融服务。构建本地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公司等信用机构,加强信用监督,杜绝行政干预,健全信用体系。另外,要探索新的融资方式,建立专门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贷款、融资与退出的技术产权交易所,培育区域资本市场,发展区域金融服务。

  进一步加强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

  加强银行业本身的法律法规建设,给民营资本的进入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有助于保持银行业的稳定和发挥民营资本的积极作用。

  (一)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和制定《银行存款保险法》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作为投保机构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投保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支付存款。长期以来,我国虽然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实行的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就是说,任何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最终都要政府承担损失。因此,为了让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来直接和间接地促进竞争,来提高商业银行绩效,就要制定《银行存款保险法》,依法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从而完善宏观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要给民营资本进出银行业的自由机制,这才能有效发挥市场的优胜劣汰的机制,才能保持民营资本在银行业的长期活力。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

  信息披露制度决定了银行的透明度,对整个银行的安全和稳定都有重要影响。需要说明的是,信息披露并不只是限于银行的财务信息,更重要的是公司治理中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目标、战略、原则、标准、过程、重大措施以及执行结果等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准确、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是改善银行公司治理的必备条件。对银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不仅是为了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利益以维持他们对银行的信心,而且可增强外界对商业银行规范经营的约束力,使银行获得广泛的社会监督。

  信息披露制度应该在公布银行的相关信息的同时也公布相应的民营资本的信息。一方面民营资本能够根据信息选择合适的银行作为投资对象,参股后,还可以克服信息不对称,促进公司治理结构和优化。另一方面,银行可以防止出现经营不善、关联交易等方面的道德风险,规范民营资本的运作。最终实现通过多方面的监督、约束来保持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后两者的稳定和发展。

  政府的角色:银行业的监管者

  在促进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应该定位在监管人,而不是具体的控制、干预者。根据国外的金融自由化改革经验,政府介入、控制该过程过多的话,有可能形成新的行政性低效率,甚至行政性腐败,造成银行体系的不稳定。政府的职责在于,加强

宏观调控和监管,最大限度地保持民营资本以及民营银行的独立性,在保证金融稳定的前提下,给合格的民营资本在银行业充分的发展空间。

  (一)激励相容的银行监管

  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强调的是金融监管不能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金融监管框架已经越来越注重激励相容,强调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与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的一致和协调。激励相容监管应当是符合投资者和银行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监管。

  激励相容的监管,实质是在金融监管中更多地引入市场化机制。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确立之后,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只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高效运行。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金融机构的业务复杂程度、管理水平、经营业绩等来确定不同的监管要求,从总体上促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抑制管理水平低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通过给金融机构施加一定的外部监管压力,激发金融机构改善经营管理、进行风险控制和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促使被监管者自发地将其行为的负外部效应内部化。

  (二)应将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监管重点放在资本监管上

  通过实施严格的“资本监管”来配合风险监管,当监管者把银行的资产规模、风险大小、利润以及资产结构都同资本联结起来时,就可以在对外开放的同时实现对内开放,从而鼓励民营资本经营银行业,并激发银行的创新动力。

  无论是民营还是国营或国有的银行,在资本监管下,都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风险,一旦经营失败,就要用股东的权益来补偿,不会出现一边是利润,一边是坏账积累这样的现象。

  (三)金融监管的形式和实施方式应该多样化

  我国的金融监管应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金融当局的行政管制,并且在具体运作中多数是一次性的、分散的和孤立的,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管制信息库,缺乏金融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及分析系统,社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监督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市场约束力薄弱,金融监管信息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而随着经济转型,市场对金融监管方式方法要求越来越趋于灵活。在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当局越来越注重借用金融机构内部的力量加强风险防范。例如:它们对金融机构内部开发、使用的各类复杂的风险管理模型一直持欢迎态度,无论是风险价值的概念,还是信贷衍生产品的发展均是如此。虽然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金融体系的稳定,但为达此目的而把金融体系限制得没有任何发挥的余地、失去了

竞争力,那同样意味着管制者的失败。因此,我国的银行业监管的形式和实施方式应该多样化,并要强化全局性。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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