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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按揭律师费侵权 贷款人状告银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3日 06: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按揭律师费一直是舆论界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近日,因认为按揭律师费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买房人唐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双倍返还律师费760元。

  唐女士在起诉书中称,2006年3月,她向银行申请办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随后,银行通知她,需找银行指定的律师办理相关手续。唐女士以为律师是为自己服务的,便按银行要求向其指定的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提交了还贷能力等证明文件,并交纳了380元的律师服务费。此后,唐女士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合同项下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登记、评估、保险、鉴定、鉴证、公证、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保证人和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事后,唐女士向北京市司法局查询得知,该律师事务所根本没有这名孙律师。

  唐女士认为,借款合同第二十一条关于由她承担律师服务费的规定显失公正,应予撤销。银行要求贷款人向指定律师提交文件并交纳律师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银行应对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在购房及贷款的过程中,自己从未享受过银行指定律师所提供的任何法律帮助,也未曾收到过任何为其出具的法律文书。即便在自己交纳律师费后,该指定律师也未曾按照规定向她出具正式发票,况且经查询得知该指定律师还不是一名真正的律师。同时,该律师的存在也旨在为银行审查贷款人的贷款资格和还贷能力,帮助银行规避经营风险,收入的获取完全依赖于银行与其之间的良好关系,不可能为唐女士的利益提供服务。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因借款合同第二十一条关于由贷款人承担律师服务费的规定显失公正,应予撤销。

  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首先,银行在要求自己向指定律师提交审查文件并支付律师费时,并未说明律师是为银行提供服务这一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其次,银行要求贷款人必须向指定律师提交审查文件,并支付律师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选择权。最后,银行在双方交易的过程中,利用其强势地位将由自己受益且应由自己承担的律师服务费转嫁给贷款人,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据此,唐女士请求法院撤销《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二十一条中关于律师服务费用的承担条款,要求银行返还按揭律师服务费用380元,并赔偿380元。

  目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已受理此案。(《中国质量报》)

作者: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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