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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发芽率严重不达标 法院当庭宣判农户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3日 06: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古语说,春不播种,秋无收获。可对于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和河北省涿州市的56户农民来说,2006年春天的辛勤播种,却没有带给他们丰收的秋天。1月8日上午,56户农民早早来到房山区法院长沟法庭,他们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与出售种子的三才种子农药经销部经营者梁某对簿公堂。

  上午9时30分,庭审正式开始。房山区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郑寒冬受农民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之一。

  在起诉书中,56名原告诉称他们系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及河北省涿州市百尺竿乡农民,当地农民以种植水稻为主。2005年11月至2006年4月期间,他们以每公斤4元的价格从被告梁某经营的三才种子农药经销部购买了305稻种。

  2006年5月初育苗,5月中旬出现稻种出苗不齐。5月17日,在与经销商协商未成后,农户投诉到北京市房山区消费者协会长沟分会。房山区消协接投诉后,立即进行调解,要求梁某赔偿农户经济损失,梁某拒绝。后在消协协调下,房山区种子站于2006年5月23日从农户宋某家提取了剩余部分305稻种,并经梁某确认后签字封存,交北京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北京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得出结论,送检样品发芽率为53%。远低于国家标准水稻种子发芽率不应低于80%的要求。

  2006年6月初是春稻插播季节,但由于播种的305稻种发芽率低,以致56农户无秧苗插播,不得不四处购买秧苗,导致当地秧苗价格奇高。还有的没有购买到稻秧,只好改种玉米,有的改种麦茬稻,由此还产生了许多误工损失。农户认为,正是因为被告出售发芽率不高的稻种,使自己不能及时插播春稻,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赔偿。

  对农户的指控,梁某当庭否认。他说,他的种子是从正规渠道进的货,并不是问题种子。3000公斤种子都已销售一空,只是因为没有发票,所以没法证明而已。加之他不知道检测机构检测的种子是由谁提供的,从种子的样品上也辨别不出是他出售的,因此他不可能承认鉴定结果,除非农民们拿出证据,证明检测的种子是他出售的。

  庭审持续了近3个小时。考虑到本案的原告多来自河北省,交通不便,法官在庭审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并在审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法院对56名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予以认定,并认定被告于2005年底、2006年初销售的305稻种质量低于国家标准,属于劣质种子。种子使用者受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予以赔偿,遂判决被告梁某赔偿56名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000余元。

  法庭宣判后,56农户十分高兴。他们说,赔我们这点种子钱并不多,但关键是出了口气!这回我们可长记性了,一定要买好种子,一定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还了解到,2006年3月,为了加强跨地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由房山区消协和河北省涿州市消协共同建立了异地消费纠纷调解、投诉信息共享的维权联系会议制度,即消费纠纷合作调解机制。此案是房山区消协启动消费纠纷合作调解机制,帮助农民调查事实,并获取相关证据且在被告梁某拒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首次公开为农民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

  据了解,目前,全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系统已建立了7个法律支持中心,旨在向广大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对于通过民事调解维权确有困难的消费者和涉及重大社会影响的维权投诉,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开支持诉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无法依靠个人力量与经营者抗衡。消协此项职能就是在消费者需要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时,可以通过消协的支持,维护自身权益。(《中国质量报》)

作者: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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