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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领导婚姻变化需上报”略显不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 15:02 南方网

  1月10日,北京市委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今后,北京市副处以上(含副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变化应当向组织申报(据《北京日报》1月11日报道)。

  诚然,“领导干部婚姻变化需上报”这一规定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是,这一规定在现实情况下还有一定的不足,尚需改善。

  个别领导干部“喜新厌旧”的例子很多,但抛弃发妻另娶新欢的则不多,用“婚变”来衡量是否干出了违背道德的事情拿现在的眼光来看有些“老皇历”的感觉,这种做法在建国初期我党“刚进城”时比较盛行,现在已经极其少见了。

  分析最近一些腐败官员的案例,生活腐化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特点,包“二奶”“三奶”甚至“N奶”的现象屡见不鲜。从本质上分析,这些生活作风问题与婚姻没有太大的关系,用“领导干部婚姻变化需上报”这个“紧箍咒”来束缚他们,对他们来说几乎不起任何作用。(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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