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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我国中低收入者税负减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 11:53 法制晚报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 自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

  2006年 我国中低收入者税负减轻

  本报综合消息 据新华网报道,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表示,自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2006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人民币以后,中国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有所减轻,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锐减。

  2006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共完成2452.32亿元,比上年增长17.1%,增幅同比下降11.8个百分点。个别地区个人所得税收入出现了负增长。

  

国家税务总局认为,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对个人所得税收入有一定影响,但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有利于
和谐社会
的建设。

  2006年,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以后,中国约2000余万人因为月工资、薪金所得未达1600元的纳税标准,因而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去年前三季度数据表明,全国按5%-25%税率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8.4%,而按30%-45%税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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