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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该照顾谁的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 08:56 每日新报

  新报讯 近期,有关餐饮企业该不该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的争论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昨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地消费者协会发表联合声明称,商家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都不合法。

  四地消协认为,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是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此类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消协在声明中表示,通过行业联合或企业间串通单方面作出的不允许自带酒水的行业规定,是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设定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涉嫌价格联盟,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四市消协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反暴利法》和《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联合定价限制竞争的禁止性规定,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号召消费者抵制有关行业的价格联盟。

  在四地消协发出联合声明后,中国烹饪协会昨天也给出了回应:坚持原有的意见,对四地消协的声明不做任何评论。

  “作为行业协会,我们认为我们是在维护自己所代表的社会团体的利益,我们的做法是正确的。”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新闻宣传部主任边疆昨天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对于消协发出的反对收取开瓶费的声明,协会现在不做任何评论,仍然坚持我们的意见。即自带酒水收取的是服务费,而不是‘开瓶费’,希望业内和媒体不再使用此词句;按照我国餐饮业价格管理法规,企业要坚持‘明码标价’原则,消费者能否自带酒水和企业对自带酒水是否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属于市场和企业行为,由双方协商解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应同时包括餐饮企业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选择,而自愿接受或选择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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