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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现场 供货商避谈乱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 04:30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昨日下午,《成都市商品购销合同》和《成都市商品代销合同》两示范合同文本草案听证会举行,来自供货商、零售商、律师、专家、政府部门的各方人士就规范零供关系的示范合同文本展开了争论。商场各种收费问题并没有成为争论热点,参会的零售商和供货商共8家,仅1家企业代表谈及商场收费问题。

  合同解读

  调价:双方提前15天协商

  此次示范文本草案以零售商供货商双方签约时确定的商品价格作为交易价格,同时规定价格浮动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应关系等变化导致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化,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提前15日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价”。

  退货:快过期商品不能退

  为解决零售商目前存在的退货随意性问题,草案做出约定:对于存在保质期、有效期的商品,零售商应当在保质期、有效期尚存1/3以上的期限中提出书面退换货通知,供应商应当在收到后5日内核实并书面确认,10日内负责更换或收回所清退商品。逾期不答复或书面确认后未在10日内负责更换或收回所清退商品的,零售商有权处置该商品,并在对账结算时予以扣除。

  结账:晚1天多给万分之五

  至于结算周期,草案严格按照五部委《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作了界定,对零供双方的结算确定了5个时间段进行结算,分别是10日、15日、30日、45日、60日,供零供双方根据商品类别等的不同进行协商选择。

  在“违约责任”条款中,规定零售商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结算的,每推迟1天,应按照应结算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延迟30天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供货商有权解除合同。

  听证现场

  订货期限有点“死”

  昨日的听证会采取零售商供货商交叉发言的方式进行。麦德龙的代表首先发言说,合同文本应该尊重签订双方的契约自由,示范文本草案中有关时间的规定比较死,如草案中规定零售商向供货商订货,应当提前72小时发出订单,现实中根据不同的商品,可能不便于操作。随后发言的家乐福、王府井的代表表达了类似观点,他们建议根据具体商品灵活约定订货、交货、验收、退换货的具体期限。而参会的成都遛洋狗公司的代表则建议,根据供应商、零售商经营模式和行业的不同,就这些时间期限设置可供选择的几个条款。

  希望明示禁收的费用

  听证会前,有关人士预计,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的各项费用将成为焦点,然而昨日的听证会上,供货商大多对此保持了沉默,只有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提出,希望在合同文本中将哪些费用是禁止的,哪些费用可以收取的作罗列。

  此外,有律师也提出了类似建议。会后,有企业代表告诉记者,听证会上没有硝烟味,大家闭口不谈各项收费,是因为有顾忌,“毕竟大家是合作伙伴”。本报记者 刘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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