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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市做市商准入标准降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 23:05 中国经济时报

  央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

  记者孙汝祥1月11日北京报道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规定》从降低做市商准入标准、加大对做市商的政策支持力度、放宽做市商的相关业务要求和加强对做市商的考核管理等方面,对现有做市商制度框架作了进一步完善。

  按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做市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12亿元人民币;市场表现活跃,提交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现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提交申请前,已在银行间市场尝试做市业务,具备必要的经验和能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激励考核机制;有较强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分析能力;相关业务部门有5人以上的合格债券从业人员,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提交申请前2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等。

  《规定》明确,做市商可享有的权利包括:获得在一级市场购买债券的便利;优先成为国债、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承销团成员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获得债券借贷便利;获得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产品创新的政策支持;通过做市业务达成的现券交易和债券借贷交易享受交易手续费和结算手续费优惠;获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实时提供的报价数据、成交数据等信息便利。

  《规定》同时规定了做市商应当履行的义务:每家做市商确定的做市券种总数应当不少于6种,且最终确定的做市券种应当包括政府债券、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和非政府信用债券3种类型;做市券种的期限应当至少包括0-1年、1-3年、3-5年、5-7年和7年以上等5个待偿期类型中的4个;做市商一旦确定做市券种后,当日不能变更,且应当对所选定的做市券种进行连续双边报价,双边报价空白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做市券种单笔最小报价数量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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