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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金融机构可在港发人民币金融债券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 08:57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孙汝祥1月10日北京报道中国人民银行今日称,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此次扩大香港人民币业务的范围是: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 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表示,为使有关业务有序平稳发展,现阶段在港的人民币发债主体限定为境内金融机构,主要考虑评级等级高的境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等。为此,人民银行已拟定了《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该发言人称,此项新业务的实施,还需要作相应的技术准备。在这些准备工作完成后,此项业务便可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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