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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金融机构可赴港发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 08:05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陈琰)央行昨天晚间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央行将为此项业务提供相应的清算安排。

  央行新闻发言人表示,此项业务的开办,将进一步扩大香港居民及企业所持有人民币回流内地的渠道,从而有助于内地和香港的经济往来,加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具体到香港金融市场层面,允许内地金融机构赴港发债增加了香港居民及企业的人民币投资选择。在发债主体的遴选上,央行将主要考虑评级等级高的境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等。

  经济学家易宪容表示,随着两地间经济活动与民众的频繁交往,人民币早已成为了香港的“第二货币”。但是由于香港不是人民币离岸中心,各大银行无法开展人民币的存贷款业务,这笔巨款只能在商家、消费者和外币兑换点之间流通,巨额的金融利润无法实现。允许内地金融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将促成香港机构的人民币资金、港币或其他外币资金通过相关渠道,投资于内地银行间债市。相关政策的出台,说明监管机构已有意将香港建为人民币离岸中心。

  自2004年初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以来,截至2006年11月底,香港共有38家银行开办了人民币业务,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约228亿元。

记者:陈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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