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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金融债券获准在港发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 07:07 新京报

  发债主体限定为境内金融机构,推出尚需时日

  本报讯(记者苏曼丽)昨晚,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内地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但现阶段发债主体限定为境内金融机构。央行将为此项业务提供相应的清算安排。

  央行表示,目前已拟定《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现阶段在港的人民币发债主体限定为境内金融机构,主要考虑评级等级高的境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等。不过央行表示,此项新业务的实施还需要做相应的技术准备,尚需一段准备时间才可推出。

  内地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一方面,香港金融市场增加了新的市场主体和债券币种,有助于扩大香港银行资产业务范围,增加香港居民及企业的人民币投资选择。另一方面,也将拓宽香港居民及企业所持有人民币回流内地的渠道,香港银行也可以从管理债券发售中赢得业务机会。

  央行表示,人民币金融债券在港发行有助于内地和香港的经济往来,加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自2004年初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以来,各项业务发展稳步、有序,资金清算渠道畅通,实现了人民币有序回流。截至2006年11月底,香港共有38家银行开办了人民币业务,香港人民币存款余额约228亿元;香港汇往内地汇款22亿元人民币;内地

银行卡在香港消费和提现合计206亿元人民币,香港银行卡在内地累计消费和提现7.5亿元人民币;香港支票在内地消费金额1282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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