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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个体户收粮 注册资金至少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 04:48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张婷婷) 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四川省〈粮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将从今日开始正式实施。《实施办法》根据我省实际,对粮食经营、质量监管、粮食安全等作了详细规定。

  从事粮食收购 必须通过资质审核

  《实施办法》要求,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此外,在粮食收购场所要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向售粮者告知并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个体户收购粮 要有固定经营场所

  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具备以下条件:全年收购原粮2000吨以上,加工、转化企业日处理原粮能力30吨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拥有或者通过租借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1000吨以上仓容量的仓库;具备国家规定的粮食检验设备和1名以上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或者持有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协议书。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有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粮食储存要求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相应的粮食保管能力。

  市场异常波动 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此外,一旦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省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时,县级以上政府将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所有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承担应急任务,保证应急任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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