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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一房二卖 理应赔偿购房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7日 12:40 法制晚报

  房产商一房二卖 理应赔偿购房者

  本报讯(记者 沈迪)刘先生买了房子,并交了首付款,但却迟迟不能入住,原来是房产公司将原本售给他的房屋又售给他人,日前,市消协受理了该纠纷。

  根据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市消协据此认为,本投诉中经营者违约在先,应当给予消费者赔偿。

  最终,

房地产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给予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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