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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投诉办公室2006年投诉分析 避开消费维权中的误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 07: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合情、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是社会公平和法制的体现,不仅对消费者本身非常重要,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也是十分有益的。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要知法、守法,要理智地分析问题和提出恰当的维权要求。根据本报投诉办公室2006年受理投诉分析显示,一些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提出的要求超过自己实际所受到的损失,或要求提不到点子上,结果要求得不到满足,正当的权益也不能很好地维护。 赔偿要求太繁琐 河北一农民用户买了一台农用拖拉机,在使用中,他对产品质量从设计到制造,从发动机到底盘等都产生怀疑。他在投诉该产品时将所有问题一起提出,而在处理时要一件件来解决,一件件来赔偿。一件事解决完了之后,再提另一件,以达到多次经济赔偿的目的。结果,他的维权受到多方面的质疑,企业也要求他向法院起诉。最后,这位农民用户的维权目的没有达到。 精神赔偿无证据 宁波一位消费者购买了一套组装家具。安装过程中,工人将家具和地板划伤。此后,这位消费者向厂家提出退货,要求双倍赔偿,并要求厂家赔偿务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 对于精神损失赔偿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法院在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会参照有关人身伤害的程度来处理。也就是说,宁波这位消费者在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如果他在这个事件中没有受到具体的人身损害,就是为此起诉到法院,他的诉讼请求也很难得到支持。 一有问题就退货 有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遇到质量问题就要求退货,这其实是不理智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的产品在保修期内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才能要求换或退货。法律在规定的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如果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提出过分的要求,结果可能适得其反。 不要发票要白条 有的消费者在购买产品过程中,为了占便宜少交点钱,就承认商家以白条收据作为发票凭证,在购买产品尤其大件时,不订合同不开发票。这种现象在购买电脑、数码产品、家具中比较普遍。双方在买卖交易中各图所需,而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举证就很难。在这种情况下,商家往往对消费者和产品不负售后服务责任。(《中国质量报》) 作者:陈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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