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查询:

蒙牛商标遭遇搭便车 法院一审判决“蒙牛酒业”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 06: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02年,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注册的蒙牛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这一驰名商标却遭遇到严重的搭便车行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蒙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酒业)因在其生产的奶酒商品上突出使用“蒙牛酒业”,并故意对外宣称蒙牛乳业与蒙牛酒业是一家,被蒙牛乳业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庭。2006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蒙牛乳业胜诉,并获赔经济损失400万元。

  原告蒙牛乳业诉称,蒙牛酒业明知蒙牛品牌已经誉满全国,为搭便车,恶意申请注册以“蒙牛”为字号的企业名称,生产和销售同样作为奶制品系列的奶酒产品。蒙牛酒业几年来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奶酒包装及广告宣传中大肆突出使用“蒙牛酒业”4字,并捏造虚假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原告同时起诉的还有蒙牛酒业特许经销商之一王某,认为王某自2004年起开始代销蒙牛酒业生产的昂格丽玛奶酒,同样构成侵权。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蒙牛酒业立即停止侵权,停止恶意注册和使用蒙牛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销售带有蒙牛字号的昂格丽玛奶酒等侵权产品,并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

  被告蒙牛酒业辩称,其在产品上使用“蒙牛酒业”4字是正当权利,并非意图误导消费者,没有恶意傍名牌、搭便车。“蒙牛酒业”是公司的简称,如同“海尔电器”、“

大众汽车”、“燕京啤酒”一样,早已成为商业习惯。原告于2002年6月便得知其注册使用了蒙牛字号,但直至2006年4月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经销商王某称,2004年3月,蒙牛酒业在北京的报纸上发布招商广告,以为生产牛奶、奶制品和冰淇淋的蒙牛乳业也开始生产“用牛奶做的酒”了。因看好蒙牛这个驰名品牌,于是前往蒙牛酒业北京分公司了解情况,当时公司经理介绍说,蒙牛公司生产牛奶的时候会产生一些奶坯,现在利用这些奶坯研制出了蒙牛奶酒,是一种健康的酒,还说蒙牛乳业和蒙牛酒业的老总是哥俩,两公司是一家子。于是其与蒙牛酒业北京分公司签订了经销合同。

  法院认为,原告在蒙牛酒业注册取得其企业名称之前已在先取得了含蒙牛字号的企业名称专用权和“蒙牛+图形”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并对蒙牛商标的宣传在时空范围和宣传强势上足以达到知名的程度。在原告已在先享有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又是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情况下,蒙牛酒业在后注册含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文字的企业名称,已构成与原告“蒙牛+图形”商标的冲突。蒙牛酒业明知故犯,注册取得其企业名称,借合法形式故意制造混淆与冲突,侵占了原告的商誉,其注册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同时,蒙牛酒业在其宣传和经营的奶酒产品上突出使用“蒙牛酒业”,故意对外宣称原告与其是一家,制造混淆的行为,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侵犯了原告在先已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应有的市场利益及商业声誉造成损害,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经销商王某作为蒙牛酒业北京分公司的奶酒产品的代理经销商,实施了销售涉案奶酒的行为,因蒙牛酒业的上述行为被确立为侵权行为,故其所实施的销售行为也属侵权,构成销售侵犯原告蒙牛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蒙牛酒业在合理清理期满两个月后,停止使用含有蒙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在合理清理期满两个月后,停止在其提供的商品中标示蒙牛字样;被告王某停止销售蒙牛酒业带有蒙牛字样的奶酒;蒙牛酒业赔偿蒙牛乳业经济损失400万元。(《中国质量报》)

作者:曾祥素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