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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汇金不来,谁能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 15:46 21世纪经济报道

  

如果汇金不来,谁能来?

  广东金融学院教授陆磊:

  如果汇金不来,谁能来?

  陆认为,汇金注资是在没有更好办法的前提下的一个较优选择陆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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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周炳林广州报道

  已有的经验表明,企业资本包括民营企业资本参股银行不是个好办法。这些资本参股之后,关联贷款、追逐高风险投资的行为经常出现。

  国家注资的两个边界

  《21世纪》:汇金在向工、中、建三家国有银行注资之后,现在又要给股份制的光大银行注资,似乎注资的边界在不断地突破,请问这是否合理?

  陆磊:首先一点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并没有很大的差别。一是就股权结构而言,究其源,股份制银行很多也是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控制绝大多数股份。二是两者的操作模式也无差别,股份制银行也有过政策性的历史包袱。在国有银行之外,这种赋予银行一定政策性义务的操作模式也是屡次出现的:如光大银行曾经接手中国投资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曾接手过中银信托;农村信用社以“保值贴补”的方式,高息回笼货币,帮助解决1990年代的高通胀,这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货币政策的职能,也是一种负担。

  为此,权责对等是一个边界,这既在于银行国有的产权特征,又在于国家必须对历史的行政干预所导致的问题承担责任。

  国家金融安全是另一个边界。实际上,对于自我经营不善造成的问题,国家虽无注资的责任,但如果这一机构的安全性问题会造成国家金融的不稳定,国家也必须站出来。如在亚洲金融危机中的日本与韩国,银行的问题虽不是国家造成的,但是由于已经威胁到金融安全,所以国家也在注资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日本由于国家还有注资的能力,所以使用了国家注资;韩国是国家想注资而无力,所以国家积极筹措引进外资。

  引进企业资本并非上策

  《21世纪》:除了汇金,是否还有其他资本来源?

  陆磊:已有的经验表明,企业资本包括民营企业资本参股银行不是个好办法。这些资本参股之后,关联贷款、追逐高风险投资的行为经常出现。德隆的案例是很好的例证,它持有若干城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出现了很多关联贷款,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南方证券在关闭之前也向一般的企业资本进行过增资扩股,但是仍然没有解决问题。

  在金融业,同样的资本注入,效果差别却很大,只有附带了有效的机制、技术、客户网络等的注资方案,才能获得比较理想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就连一些港台的资本也不是很好的增资扩股对象。从工、中、建三大行的案例看,汇金的进入,对于引进先进的国际大银行资本大有裨益。

  《21世纪》:除了注资,还有无其他更好的办法?陆磊:除了注资,还有核销、剥离不良资产或者破产等办法。由于我国没有存款保险制度,采用破产的办法基本没有前提条件。

  而注资实际上是比核销和剥离好得多的处理方式。注资的优势在于,会引起法人治理上的变迁,所有者干预是优于行政干预。可以观察到,汇金在进入工、中、建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之后,并无全额持有这些机构股权的激励,而是不间断地推动银行境外上市,向境外投资者转让股权,这会引发法人治理的有益变迁。

  对于股份制银行也一样,汇金的进入会提升境内外其他投资者的兴趣和信心,进而提高类似光大银行等的市场价值。所以这是一个比较好的方式,并不是糟糕的方式。银行改革问题错综复杂,批评容易,但是找到更好的办法很难。如果汇金不来,那么谁来?

  是“浑水”更得早日涤清

  《21世纪》:中国的银行治理似乎有着一个特殊的逻辑:亏损等经营不善必须进行分类,一种是“政策性亏损”,另一种是“经营性亏损”;由国家施加“政策性负担”造成的亏损为“政策性亏损”,则不应追究经营者的责任,相反应给予“政策性补贴”。

  现在对于造成光大银行问题的原因,也有两个版本的解释:一个因为当初光大银行按照账面原值全面接管中国投资银行造成巨大的历史包袱;另一个则是其与大股东光大集团之间的关联贷款。请问这一问题该如何看?

  陆磊:确实存在人们会把水搅浑的问题。实际上,什么是政策性负担造成的,什么是经营不善造成的很难区别。不过,正因为如此,才必须往前跨一步,从现在开始,就要坚持按照商业性的原则来经营,不再让其承担政策性义务,而以往的问题国家恐怕都要认了。

  现在的问题是,因为前面难以分清,所以更要及时解决这些问题,避免继续把水搅浑的情况,尽快让经营效绩无争论地成为评判的标准。

  现在引进汇金公司,恰恰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巨大的作用。从汇金三年来的运作上看,我们没有看到汇金公司要求工、中、建三家银行去执行某种政策性义务。相反,汇金公司一直非常重视让这些银行按照商业性原则经营,今后经营者也就没法把水搅浑了。

  宜建立贷款保险制度

  《21世纪》:汇金的注资在某种程度上执行着“隐性存款保险”的功能。央行在近期发布的《2006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也坦言,“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隐性全额存款担保,国家事实上承担了存款保险责任”。目前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的呼声很高,请问我国存款保险的机制该如何转变?如何实现这种制度由隐性到显性的过渡?

  陆磊:我国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要充分考虑银行的结构。中国存在很多大型的银行,在这种银行业结构中,建立该制度以后,大银行需要交的保费很多,但是大银行有一个“太大以至于不能破产”的假定,并不需要正式意义上的存款保险,为此,大银行没有积极性来做这件事。真正需要这个制度的是中小银行,这类机构抗风险能力较低,但是,若仅仅面向中小金融机构推行存款保险,可能又会造成财务上的难以持续,出现“入不敷出”的局面。

  在小机构愿意、而大机构没有激励的情况下,若在大小机构中强制推行,又会形成小机构免费搭大机构的车的局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还未看见较完美的解决方案。

  基于这种困境,我认为中国应该实行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即面向高风险贷款的“贷款保险机制”。由于风险较高,一些银行不愿意给小企业、农户、下岗失业者提供创业贷款。现在的资金是在向大城市、大企业、

垄断行业集中,欠发达地区贷存比非常低,其资金资源反而流向发达地区,这是银行业资源配置的结构扭曲。面向这些贷款类型的“贷款保险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这种扭曲,不仅有经济效益,而且还有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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