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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实施第一例:“同命不同价”司法解释成标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 15:42 21世纪经济报道

  监督法实施第一例:“同命不同价”司法解释成标靶

  违法审查程序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成焦点

  本报记者陈默北京报道

  公民提出审查建议对法律实施是成本最小、最为有效的监督。但是由于机制不完善,程序不透明,公民提出审查建议的作用未能充分彰显。

  周玉忠选择了一个特别的日子,来做一件他认为有特别意义的事。

  2007年1月1日,广州律师周玉忠将一份请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公民建议书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他希望以一个公民的建议,来启动人大监督程序,解决长期以来人身损害赔偿上,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的问题。

  这一天,也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

  对周玉忠的这一举动,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非常支持:“在监督法实施第一天出现这个案例,会引起更多的对这部法律的关注,并示范人们去行使法律上的权利。”不久前,周泽就曾针对公路养路费问题提出过违法审查建议。

  “既然法律有了规定,按照制度来办,这是一件好事情。”提到最近几起民间提出的违法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说。

  一条司法解释,三份违法审查建议

  “同命不同价”争论始自2004年。这一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

  很快,人们发现,由于城乡收入差距明显,这一赔偿标准将导致同样事故中不同身份受害者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差距巨大。

  2005年12月,在重庆的一起车祸中,遇难的两名城市女孩获赔20多万,而另一名农村女孩的赔偿金则只有5万多元。

  如此差距引起广泛讨论。去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刘爱平、张力等人都曾提出议案,希望消除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的悬殊差别。

  2006年3月,成都律师胡庆治和赵树清把一份司法解释违宪审查建议书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年9月,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也将一份类似审查建议书递交全国人大。

  2006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两位庭长在中国法院网与网友在线交流时对“同命不同价”曾做出回应,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协调各方面意见,不久将会出台新的规定。

  但是,时至今日,“新规定”仍然不见踪影,违法审查建议的提起者也没有得到全国人大的明确反馈。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教授杨立新认为,合理的死亡赔偿结构应该是以人格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为主、收入损失赔偿为辅,对前者应该适用统一标准,对后者可以考虑有所差别。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标准,实践中主要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因此,我国现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实际上就是对死者收入损失的赔偿。实践中,城乡之间的死亡赔偿标准差异的比例大概在4∶1左右。

  杨立新透露,对于这个问题,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曾讨论过多次,但标准很难确定,希望全国人大来做决定,一时也难于解决。

  不过他也表示,2007年物权法出台后,全国人大民事立法的重点将会转到《侵权行为法》上。尽管目前该法草案中对赔偿标准还是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以后讨论中肯定会提出”。

  违法审查的民间动力

  而对周玉忠来说,问题并没有那么复杂。“作为一个小市民和小律师,我没有能力提出一个完整的法律和理论解决方案。至于问题最终应当如何解决,法律已经规定了相应程序。”他说。

  从《立法法》开始,法规审查进入立法者的视野。而在2006年10月制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对司法解释的违法审查程序也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按规定,相关有权机关可以提出审查“要求”,其他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提出审查“建议”。周玉忠认为,监督法历时20年才出台,它的实施为将争议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创造了条件。

  他希望通过提出公民建议书启动审查程序。

  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人们对监督法的最大期待,也是将纸面上的法律实际运作起来,避免重蹈《立法法》覆辙。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刘镇曾透露,立法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收到任何有权机关提出的法规审查“要求”,而有关部门对已经备案的法规是否存在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或不一致的问题,也从来没有主动过问。

  这样,立法法实施后近三年多,没有一件备案的法规正式进入专门委员会的审查程序。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通常与某个部门的利益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违宪、违法之‘法’虽然损害到这些利益,但有权部门却缺乏提出审查要求的动力。”周泽认为,实际上,普通公民对法律上的权利和利益最为敏感,公民提出审查建议对法律实施是成本最小、最为有效的监督。但是由于机制不完善,程序不透明,公民提出审查建议的作用未能充分彰显。

  因此,他就建议最好引入听证程序,对公民提出的违宪、违法审查建议,应组织由提出建议的公民和被审查人参与的听证,并确立回复建议人的制度。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随着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人们对公权机关行为合法性的要求,将从一般的具体行为发展到抽象行为,包括立法行为,“现在应该考虑制度的可行性,是不是要成立专门机构,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个重点。”

  截至记者发稿时,周玉忠还在等待对他的建议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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