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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率20%可罢免业委会成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 10:02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王勋

  本报讯 日前,省建设厅向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下发《关于加强业主大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对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的成立、管理、变更、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业委会工作应接受监督,经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或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委会委员的,业委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贴出公告。

  《若干意见》指出,对于新建的物业管理区域,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可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旧住宅小区,要在尊重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引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属于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项目,先行开发并符合条件的,应成立业主大会及业委会。

  业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经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委会委员的,业委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办理变更后备案手续。

  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使用情况,业委会每半年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接受业主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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