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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申报须负法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 04:10 深圳商报

  未依法申报须负法律责任

  深圳市地税局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下)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随后,国务院通过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及其它税收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结合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条款,制订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办法》共分八章、四十四条,分别从制定办法的依据、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地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管理、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

  十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以去年为例,2006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十八、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呢?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十九、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吗?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可以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因此,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一定都去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而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方便、适合的方式进行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二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报吗?

  答: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复杂,一些纳税人难以准确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允许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扣缴义务人)代为报送雇员(纳税人)填写签名的《纳税申报表》。

  二十一、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为纳税人保密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一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个别税务干部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有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一经发现,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六、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如果由于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代理人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十八、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该怎么进行纳税申报呢?

  答:按照《办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申报时,纳税人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十九、《办法》出台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申报办法有变化吗?

  答:你所提到的这三类纳税人,其日常纳税申报与以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但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了要像以前一样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外,年度终了后还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再办理一次纳税申报。

  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三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年度中间的日常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十一、纳税人取得其他各种情形所得时,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取得其他情形的所得,按税法规定须申报纳税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取得所得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十二、纳税人能否改变纳税申报地点?

  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十三、能否延期纳税申报?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三十四、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提供哪些服务?

  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二)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三)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四)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三十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在2006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我市地税机关届时会采取哪些便民措施?

  答:我市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既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区地方税务局或税务所)申报,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方式。同时规定,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理申报。纳税人也可以委托工作单位财务部门代为报送纳税申报表,但纳税人必须保证申报的真实、准确。

  市地方税务局将为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提供系列便民服务:(一)各类申报表及宣传资料登载到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摆放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免费供纳税人随时下载和取用。同时税务机关将对辖区主要用人单位发送纳税申报表和宣传资料;(二)将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并开通123662税务咨询热线;(三)受理纳税申报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为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四)各级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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