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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决定性因素及对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 23:05 中国经济时报

  ■一家之言■初雪

  当地政府财政供给状况

  由于目前公共财政体系尚未健全,政府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受到当地政府财力的制约。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政府财政供给状况有差异性,不同程度地出现公共产品投入不足与提供公共产品过剩的矛盾。长期以来,地方政府权力不受约束,地方政府行为几乎可以影响到所有资源和要素的空间流动,为了追求政绩,互相攀比,追求增长速度,随意举债,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已经发展成为一个严重的财政甚至政治问题。

  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中国银行业产生不良贷款的真正源头是政府依靠国家控制的银行来维持指令性经济。中国存在严重的制度性浪费,特别是,因为中国的中层官员背负着压力,要快速达到确定的经济增长目标,他们偏爱粉饰短期政绩的项目,这些项目的长远价值可疑。”这种乱投资的比例相当大,据世界银行估计,在上世纪90年代,中国约有1/3的固定投资被浪费掉了。之所以出现这种漠视经济效率的行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没有建立完善的政府退出机制与问责机制。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利益,不惜与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相悖,出现调控与反调控的矛盾。究其原因,与地方政府职能越位与错位有直接关系,同时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权、事权划分不合理不无关系。因而,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必须建立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的法律性划分基础之上,需要进一步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要本着责、权、利相适应的原则,改革现行项目审批制度,下放部分项目审批权限,完善项目审批跟踪、审计制度,健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发挥公共财政整合资源优势,以缓解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过剩与不足的突出矛盾。同时,也要利用社会资源弥补政府公共品供给的不足,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与非政府间的合作,促进政府部门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政府信息公开化的程度

  对于政府政绩评价是否准确也取决于政府信息公开化的程度,虽然近年来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作了些努力,但由于信息的滞后性,使信息公开化程度大打折扣,政府与公众间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公众处于被动、不公平地位,政府往往按自己意愿单方决策。信息公开能够促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变革,增加执政的透明度,促进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减少政府行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便于公众监督政府,抑制行政腐败。信息是一种公共产品,政府有义务公开政务,公众有知情权、选择权。网络时代的到来,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提供了交流的平台。

  政府的信息化建设有两层意义,一是政府通过网络为企业和公众提供更为直接、便捷、畅通、公开的服务;二是企业和公众直接通过网络及时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服务,扩大政府为公众服务的范围,便于政府更及时、准确地了解公众需求。同时,也提高了行政资源的配置效率和行政效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即将出台,将使政府工作更加透明,为公众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对政府政绩进行评价提供法理基础。

  政府责任与政府公信度

  我们的政府是责任政府,政府必须积极履行对社会的义务和职责,政府的责任要法定化,要承担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地方政府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地方政府既是公共政策的决策者,又是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由于地方政府更接近基层、更接近公众,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要更加明确、更加具体、更加切合实际。由于地方政府行政权力领域过广、自主裁量权过大,且经常出现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造成非市场性垄断,使政府的公信度逐渐降低,这已成为地方政府执政中突出的问题。因此,建立地方政府行政问责、追究机制势在必行。政府行为如果侵害了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要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侵权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政府法定代表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政府已从立法上加大了对渎职侵权案的惩处力度。2006年7月26日,最高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中规定了220余项立案情形,较1999年9月公布的规定增加了60余项,内容涉及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经济损失的认定,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细化。这将大大有利于推进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程序化、法制化,是对政府公务人员行政行为的预警,有助于增强

公务员的法治观念。

  评价主体多元化与民主建设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政绩评价主体单一,评价内容、范围受到一定的局限,以上级满意度为评判的标准,评价结果难免出现偏差。政府是民众的政府,民主的政府,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作为服务对象的公众,有权利对政府提供的服务评头论足。所以,我们的政府要着力转变职能,逐步扩大公共选择的范围,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垄断行业,如水、电、煤、汽油行业等,引入竞争机制,赋予公众对政府所提供公共服务的选择权利。公示、听证会制度等既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了,政府就应无条件履行。公民对政府所提供的服务满意与否,应该有表决的权利,或者“用手投票”,或者“用脚投票”的形式。应扩大针对政府的评价主体的范围,促进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全面而又深刻地改进政府绩效考评体系,着力建设“阳光政府”。

  (作者单位: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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