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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禁改经营性用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 08:45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新民)使用房屋应当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检查、及时修缮、确保安全的原则。这是日前颁布《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做出的规定。该《条例》2007年元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禁止在房屋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包括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该条例规定,经批准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设置和安装。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变整幢楼房用途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饰

装修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修缮。危险房屋未采取措施解除危险的,不得装饰装修。

  该条例还对房屋修缮、安全鉴定、危险房屋处理、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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