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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牌回家” 讨要的是法律帮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4日 03:51 中华工商时报

  深圳一男子因辞职后拿不到押金和当月工资,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该男子未能提供有效证明而不予受理。男子为出口气竟拆走仲裁委员会的招牌步行一个多小时带回家。律师认为,男子此行为明显过激,相关部门可向他要回招牌。

  看到这则新闻,感觉好气又好笑。这名男子的“摘牌”行为,实在有些“超现实主义”。不过令人困惑的是,一个偌大的仲裁委员会,招牌竟然说摘就能摘下来,还能一口气带回家,未免有些“儿戏”。

  这位“抱牌回家”的男子,在法律人士的眼中,显然是不懂法的,不智的。或许,有关部门已经向他解释过,这是法律应走的程序,要是你认为裁决不当,可以申诉,还可以去法院。然而,这位男子真的是位法盲吗?不,他已经在寻求正当的司法和行政救济,他心中有着充分的法律观念,不过,法律却轻易地拒绝了他。

  以往,民工讨不到薪,或者跳楼,或者堵路,或者绝食,或者绑架包工头,不一而足。民工情绪的发泄其实往往隐含着寻求法律援助和政府、社会舆论支持的意思。对于民工来说,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政府支持。这是一种典型的“曲线救国”!民工为什么不“依法抗争”?道理很简单,这个男子在仲裁委员会的遭遇已经说明,直接寻求法律支持的成本不仅高昂,而且还不一定有效。民工是理性的,他们“自发”的抉择不仅代价小,而且见效快。

  讨薪不成“抱牌回家”,事实上,这首先是法律和国家行为的不成功。现代社会的法律,没有慎密周全地考虑弱势群体的承受能力和他们所处的不利环境,弱势群体在城市的边缘性注定他们没有足够的力量来拿起各种司法武器。

  中国人民大学杨瑞龙曾撰写了一篇论文《正式契约的第三方实施与权力最优化》,他认为,国家“作为契约的第三方和最终强制根源”,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中负有不可推卸责任。一个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是私人方式和国家方式,私人方式无法解决的问题按道理应该诉诸国家机器,然而一旦国家这个底线正义作为第三方失败,契约的执行必将退回到私人方式。所谓“私人方式”,除了跳楼式的威胁,还可能包括其他一些过激行为,比如“抱牌回家”式的宣泄。(4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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