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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制品“早产”将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 14:30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郑妍 通讯员王子)奶制品“早产”却无法规监管的现象今后将有所改变。从今天开始,液态奶的生产日期都要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而不是出厂日期。

  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公告,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据一家大型超市进货人员介绍,奶制品企业原先在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般都是出厂日期,这样如果流通环节过快消费者便会看到“早产奶”。近年来,“早产奶”问题曾多次受到消费者的投诉,但在乳制品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国家质检总局在规定中明确提出了罚则,企业在液态奶包装上违规标注生产日期的,一经发现,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给予最高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市家乐福、易买得、沃尔玛等几家大型超市相关负责人均表示,采购部门已密切关注国家公告,从今天起坚决不进“早产”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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