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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今日起 需重办审查证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1日 12:12 法制晚报
医疗广告今日起 需重办审查证明 本报讯(记者 沈迪)今日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同时,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全部失效,各广告经营单位要重新申请,否则不能发布广告。 根据新规定,医疗机构在发布医疗广告前需要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否则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同时,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据了解,市卫生局和市中医管理局自2007年1月1日起受理医疗广告申请。对户外的医疗广告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并予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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