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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礼花毁人眼 商户和生产厂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30日 07: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在朋友婚礼上,24岁的李先生被劣质礼花炸瞎一只眼睛。近日,贩卖礼花的商户李某和生产厂家永康市福安礼花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105589.64元。

  2005年5月3日,李先生在朋友婚礼上帮忙释放婚庆礼花。按照礼花用品上标注的使用说明,他先放了两枚,很顺利。按同样的方法释放第三枚时,礼花未能喷出。在他往回收手时,礼花突然喷出,其间夹杂着一块铁片,铁片借助喷花的力度,打伤他左眼。随后他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左眼受伤,失明。

  李先生说,这场飞来横祸使他失去一只明亮的眼睛,也使他无法从事很多职业,女友也为此与他分手。重重打击,使他及家人受到的伤害无以言表。

  李先生将礼花销售者李某及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北京冠京隆综合批发市场,以及礼花生产者浙江省永康市福安礼花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本案中,李先生在使用福安公司生产、李某销售的礼花时,因礼花储气罐密封压盖连同纸带一起喷出,造成李先生左眼受伤,对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福安公司、李某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冠京隆市场仅为李某经营场所的提供者,并非产品生产者,也不是产品销售者,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福安公司、李某应当赔偿李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处理事故合理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李先生在释放礼花未能喷出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尽到,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福安公司、李某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李某、福安公司连带赔偿李先生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鉴定费等共计21997.64元、残疾赔偿金565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7000元。(《中国质量报》)

作者: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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