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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瓶爆炸伤眼睛 生产商难逃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 13:09 法制晚报

  酒瓶爆炸伤眼睛 生产商难逃责任

  本报讯(记者 沈迪)席先生将某品牌啤酒放入水盆中浸泡,不想酒瓶发生爆炸,致使其右眼失明。而啤酒公司认为,是席先生将几个瓶子同时放入水中发生撞击而引发爆炸,公司只能承担部分责任。

  席先生随后将爆炸的酒瓶送检,结论为:该酒瓶瓶身壁厚不符合国家标准,瓶身的生产日期表明,该瓶已使用6年,这增加了酒瓶爆炸的可能性。

  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据此市消协认为,从检测结论来看,消费者无论是否正确使用该啤酒瓶,都存在爆炸的可能,且事实上发生爆炸并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经营者理当承担责任。

  经市消协多次协商调解,最终席先生得到7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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