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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收费后能否OK? 各方利益人面目扑朔迷离(2)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 09:47 中国新闻网
卡拉OK版权使用费这场纷争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政府行政协调能力都是一次考验。中新社发 绍常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对于收费主体的疑虑,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认为“不无道理”。他介绍,目前争议涉及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表词曲作者收取的版权使用费,另一部分是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代表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收取的版权使用费。“作为卡拉OK经营者,无疑希望一揽子付费,不能今天来张三,明天来李四,无所适从”。 陶鑫良认为,这场纷争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政府行政协调能力都是一次考验。即便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走完法律程序可以收费了,依然不能解决这样的问题:该协会会员,并不涵盖卡拉OK使用作品的所有著作权人,该协会只能代表其会员行使相关权利。“这是世界著作权制度面临的共性问题。” 对于陶鑫良提出的“世界性难题”,上海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处长武幼章说,他也曾向一些欧美国家的相关人士咨询,没有得到很好的答案。“按我的理解,这些国家未参加相关组织的著作权人很少,不大遇到这样的问题。如果我们的集体管理组织运作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人参加进来,其代表性就会不断提高”。 武幼章说,“谁来收”不是问题,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肯定是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来收。卡拉OK经营者不用担心多头收费,应该会有某个组织作为代表进行收费。 收多少? 哪怕是“低起步”,也应先收起来,逐年递增 国家版权局提出的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而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提出1元/包房/天,差距甚大。有人甚至用“瞎胡闹”来形容这个交费标准,认为他们“太随意”,“简直把著作权人当乞丐了”。 但上海有关方面坚称,“1元标准”有根有据。 据“好乐迪”有关负责人介绍,早在2001年,上海市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就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有关版权使用费的备忘录。商定版权使用费采取分段收费方式,即分为20个包房以下、20—50个包房、50—80个包房、80个包房以上四个档次。同时规定,版权使用费每年递增30%。以“80个包房以上”档次的为例,第一年交纳6000元,到今年就要交纳22278元。折算下来,版权使用费是0.78元/包房/天。 画面部分怎么算?这位负责人说。首先,卡拉OK本身就是“词曲为主、画面为辅”,以前法院的相关判例就体现了这一原则,消费者本来是来唱歌的;其次,有些画面并无版权,比如,有些是歌星演出画面,有些是与歌曲内容无关的风景等。这就是上海提出的1元/包房/天的依据。“一个卡拉OK经营企业有几万首歌,是否每首歌的画面都具有版权,不可能逐一鉴定,只能模糊处理。” 一些消费者对12元标准也有微词。“影响最大的还是消费者。卡拉OK本来价格不菲,这样一来更贵了。”经常K歌的小刘抱怨。她的同事小黄也表示,如果一下子提高这么多,肯定不会经常去了。“版权费应该收,但不应该全部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陶鑫良认为,版权使用费最终还是会转移到消费者头上,这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与权利人利益的平衡。 [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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