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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价格 上网公示具体到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 04:21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 李凌翌) 没取得预售证,商品房不能打广告;商品房价格,必须上网对外公示……昨日,市房管局下发了《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从商品房预售管理到商品房销售行为,从网上购房合同的签订到买房后的合同备案,《通知》中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和商品房销售管理行为。

  取得预售证 房屋必须全部卖

  取得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销售的“第一关”。《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把项目开盘销售的时间、每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必备内容进行申报。而商品房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其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全部对外销售,不得无故拒售和分期销售,严禁捂盘惜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排队选号等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变相预售商品房。

  “没有预售证,不能发布预售广告!”《通知》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发布有关房地产广告,包括其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商品房预售广告。对违法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抄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商品房价格 要上网对外公示

  心仪楼盘的房价,无疑是购房者最关心的焦点,但房价的真实性如何考究呢?《通知》要求,要提高房源信息透明度,建立商品房网上价格申报系统。这需要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将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公示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公示后,价格如有变动应通过价格申报系统进行调整,项目售楼部的销售报价应与网上公示价格相一致。不久之后,市民就可登录房管局公众信息网查看公示的房价。

  与此同时,对于房地产的“诚信”《通知》也进行了规定,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制订行业认定标准,建立行业失信警示制度,对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记录定期公布,并列入房地产行业信用档案。

  网上签约后 7日内签订合同

  商品房的网上签约销售,《通知》中也作了进一步的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签订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将自动锁定为“订购”状态,7日内,买卖双方应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系统将自动转为“可售”房源状态。据悉,网上签约系统也将于近期推出。

  而《通知》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公示为“可售”房源状态的房屋。对系统多次出现“订购”、“拟订合同”状态的房屋但又未及时转为“已签合同”的楼盘,房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说明原因,并视具体情况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建立房源动态销售信息,及时公示“可售”、“订购”、“拟订合同”、“已签合同”等每套房屋的销售动态信息,销售现场的动态销售信息应与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所公示的房源信息相一致。

  签约备案后 原则上不能注销

  卖房后备案,是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通知》规定,要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合同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统一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填项及补充条款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不得设定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

  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后,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通知》规定,对因合同书写或微机录入有误以及其他原因确需更正而又不更改

购房合同主体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双方提出申请,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予以改正;对因特殊原因退房需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双方须提交商品房销售合同、交款凭证、退房协议、银行退款资金凭证(现金、转账支票复印件、转账支票进账单以及银行对账单)等资料,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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