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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际转移:劳动力转移的新路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 22:39 中国经济时报

  ■唐茂华

  综观我国劳动力转移的基本特征,突出表现为劳动力短期流动十分频繁,历年外出务工劳动力数量持续增加,2005年外出务工劳动力达到1.25亿人,占全国农村劳动力的比例达到1/4之多。但从长期来看,劳动力回流严重,相关调查表明回流劳动力仅平均外出过2.9年。对于中国这种特殊的农村→进城务工→最终回流农村“两栖”模式,诸多学者从制度
视角予以了阐释,着力强调了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城市用工制度、子女教育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所构成的制度体系对于劳动力转移的制约作用。但是,制度因素对于劳动力转移的影响正在随着时间推延而逐步减弱。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某些阻碍农村人口城市化的制度已经消亡(如食品配给制度等),某些制度的阻碍作用正在逐渐减弱(如户籍制度、城市用工制度等)。换句话说,仅仅消除制度因素是不足以改变当前劳动力“两栖”转移现状的。

  劳动力“两栖”转移的经济成因

  劳动力的“两栖”转移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其一为兼业型或称为季节性,表现为平时在外务工,农忙季节返乡从事农业生产,属亦工亦农性转移,其兼业时间的长短因家庭劳动力的多寡和劳务收入的高低而不同;其二为阶段型或称常年性,表现为常年或多年在外务工,其后再返回农村从事传统农业或其他行业。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市场与城市非正规就业市场的融合、打工经济的日趋成熟使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短期转移不断增多,尤其是第二种转移形式持续增加。但无论哪种类型,劳动力都未真正从农村和农业中转移出去。

  从行业分布来看,进城务工农民主要集中在一些技术含量低、工资水平较低的行业,包括制造业、建筑业、住宿餐饮业、批发

零售业和居民服务业等,这与进城务工农民自身的教育水平、文化素质、工作技能和城市就业的制度性排斥等多重因素相关。但无论如何,转移劳动力就业的行业属性决定了其工资收入水平较低。

  同时,这种以简单体力型劳动(如建筑业、制造业等)和青春型劳动(如餐饮服务、居民服务等劳动服务业)为主要特征的就业形式决定了转移劳动力的就业年限是极其有限的,由此也就无法获得永续性的收入来源。调查表明,2005年进城务工农民平均年龄只有28.6岁,40岁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民仅占16%。受制于自身体力的制约,同时也源于进城务工农民工作具有很高的可替代性,到一定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将难以继续工作以获得工资收入,相反只能选择回流农村,由此形成中国特殊的“两栖”劳动力转移模式。

  从“两栖”转移到代际转移:一个新的转移框架

  劳动力的永久性转移是推进整个宏观经济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但在现实经济社会条件下,工资收入低、难以获得可持续性的收入来源决定了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试图通过代内转移一劳永逸地解决中国劳动力永久性转移问题是不现实的。为此,中国选择了一条与发达国家截然不同的“两栖”转移路径。然而,这显然不是中国劳动力转移的长久之计和理想模式。那么,是否存在一条次优的转移路径?

  其实,与劳动力的代内转移相比,劳动力的“代际”转移将是中国劳动力转移更为务实和可行的选择。所谓劳动力的代际转移,是指当代进城务工农民未能从农村和农业彻底转移出来,而下一代(子女)实现了向城市的永久性转移,真正实现从农村到城市、从农业到非农产业的空间转移和职业转变。

  劳动力的永久性转移必须具备长期的城市生活能力,需要有较高的工资收入以及可持续性的就业机会来抵偿城市较高的生存成本,这是当代“两栖”转移劳动力所无法企及的。为此,从整个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战略安排来看,在一个较长期的时间通道里,当代“两栖”劳动力转移的真正价值在于,将他们今天的辛苦努力转化为培育和提升下一代的永久性转移能力,从而为下一代的永久性转移积累资本和创造条件。

  当代劳动力的“两栖”转移将从两个方面为其下一代的代际转移提供原始动力。一方面为代际转移积累物质资本。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为代际转移积累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劳动力的工资收入水平以及持续性工资收入的可获得性直接取决于其人力资本投资(包括正规教育年限和职业培训)的多少,尤其是在城市所拥有的社会网络关系,亦即社会资本的多少。由此,当转移劳动力将其积累的物质资本用于其子女的人力资本投资,在其自身“两栖”转移的同时,将子女带入城市,使之自幼龄起不断适应和融入城市,这有利于为其今后的代际转移创造条件。

  必要的政策诉求:为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率先市民化提供一揽子政策举措

  要使“两栖”劳动力转移真正能够培育和提升下一代的城市生活能力,绝不仅仅是作为转移劳动力家庭自主决策的结果,更需要必要的政策支持。

  目前,随着劳动力“两栖”转移比重越来越大,大批学龄儿童跟随父母来到城市,他们是未来向城市永久性转移的重要力量,当务之急是率先实现这些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市民化,而非进城务工农民本身的市民化,尤其是率先实现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的市民化。进城务工农民为

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保障他们下一代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是城市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应从制度上保证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的市民化,如果说全部进入公办学校就学存在困难的话,那么通过公办学校、私立学校和打工子女学校等多维层面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需要政府部门以积极姿态去应对的。如果说给予全体进城务工农民及其子女市民化待遇是超过经济承受能力的话,那么可以考虑出台相关政策,在教育制度、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率先给予那些在城市已经务工5年或10年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以市民化待遇,这不失为一个切实可行的渐进式市民化的政策举措。

  总之,让进城务工农民的下一代提前和城市孩子一样享受到城市教育和城市文明,不断适应和融入城市社会,这才是进城务工农民离开故土、走向城市的真实价值,这也是中国劳动力转移的一条优选路径。

  进入21世纪,我国将进入一个城市化的快车道,城市化的过程不是在时间序列上均衡发生的,而是有快有慢。如果这一代进城务工农民的“两栖”转移能够铸就十年、二十年之后,在他们的下一代身上掀起永久性转移的浪潮,我想这就是对他们今天辛苦努力的最好回报,这也将是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最大成功。

  (作者单位:天津市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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