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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获税收优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2月28日 02:00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李耀宗报道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税收优惠,暂免其部分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应征所得税收入,包括: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向有关责任方
追偿所得和破产清算所得以及获得的捐赠等。与此同时,上述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同时,对中国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注册资本金收益、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央行债券和中央直属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外,对沪深交易所依据相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对证券公司依据相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保护基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额度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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