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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职将遭“职位禁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 15:11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企业经营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负责人,除扣发当年奖励年薪外,还要根据损失数额相应扣减当年的绩效年薪,直至对其实施“职位禁入”,以后将不得从事国企负责人的职务。损失超百万要扣发年薪

  省国资委日前出台《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决策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企业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对外担保以及资金运作、境
内外上市、产权交易和改制重组、兼并破产等工作中的失职行为进行了具体界定。如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质量责任事故,违规进行国有产权交易,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都将被追究责任。

  对于国企负责人失职行为的追究,一直是社会各界特别是相关企业人员关注的焦点。记者从省国资委了解到,此次追究办法已对其作出了明确界定,将直接拿企业负责人的年奖“开刀”。只要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达100万元以上的,扣发负责人当年的奖励年薪。其中,在200万元以内的,还要扣除30%%~40%%的绩效年薪;400万元以内的,扣除40%%~70%%的绩效年薪;超过400万元以上的损失,要扣除负责人70%%以上直至全部的绩效年薪。而产生特别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损失难以用金额衡量的,则直接扣发当年全部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有的还要赔偿企业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严重失职或遭“职位禁入”

  此前,一些舆论曾经认为,大型国企负责人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只要坐稳老总的位子,往往会“拆东墙补西墙”,玩转“资金腾挪术”,即使受罚,个人的腰包也并不一定会“瘪”下去。对此,此次出台的追究办法除实施经济处罚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拿老总的“位子”开刀。企业负责人失职将受到通报批评、责令辞职、降职或免职、移送司法机关等多种方式的处置,直至对其实施“职位禁入”制度,以后将不得从事国企负责人的职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此的具体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此前,“职位禁入”制度多用于对

证券公司、上市企业高管的管理,而引入对国企负责人的管理之中,无疑显示了我省对国企管理工作力度的加强。(记者周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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