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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二审过堂 企业裁员规定可能趋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 10:49 中国产经新闻

  本报记者 栾璐报道

  《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日前获悉,《劳动合同法》二审稿已于12月24日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提交审议。据该课题组专家、华东政法学院教授董保华向媒体介绍,相比今年3月的征求意见稿,二审稿对裁员设置了更加严格的限定条件。

  根据二审稿规定,企业如果要做经济裁员,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全体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以裁减人员。二审稿还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规定。

  而对于企业单方面中止合同的补偿金问题,《劳动合同法》二审稿除沿用了中止合同要付赔偿金的规定以外,还规定,员工在本企业工作的时间每增加1年,补偿金就相应增加10%。

  对于此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人士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是否砍掉部门。砍掉哪个部门,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但在砍掉部门的同时,也意味着单方面变更或终止劳动合同。因此,企业要按照法定程序,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如果企业有正当的裁员理由,就要给员工调整岗位,并续签合同;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就要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据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就补偿金的标准问题,各方意见分歧很大。一些外企表现出了罕见的强硬态度和抵制情绪,并宣称如果中国通过《劳动合同法》,就会从中国撤回其投资。而董保华表示,补偿金单纯地递增和递减,都是欠科学的。他认为,“应该去掉高级经理人的补偿金”,以避免社会矛盾的形成。

  同时,根据二审稿的规定,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企业不得随便裁减。

  此外,为解决失业单位聘用合同人员的权益保护和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问题,《劳动合同法》二审稿扩大了适用范围,并将事业单位合同纳入调整行列之中。根据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建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还了解到,《劳动合同法》二审稿取消了每名被派遣劳动者必须在政府指定账户存入不少于5000元备用金的规定,增加规定派遣单位和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一定时限的合同,并不再限定用工单位至少要与劳动者签订为期1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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