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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汽车销量过少将不批新车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 08:14 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龙弟海)昨天,国家发改委发布我国汽车工业应对产能过剩、加快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通知。该通知对新建汽车项目和异地建分厂等提出了明确条件,汽车销量过少将不批新车型。据悉,该通知将对我国汽车产业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企业异地建分厂受限

  新建整车项目,是发改委控制的重点。内资汽车企业新建独立法人汽车企业时,新建企业中保留自有的产品商标,并在所生产汽车前部显著位置予以标注。现有整车企业异地建设分厂,上一年汽车销售量必须达到批准产能的80%以上。规定中明确:汽车企业兼并其他汽车企业为分厂的,不受建设分厂有关条件的限制。同时,发改委将建立企业产能和产销量公示制度,定期公布年产销量达不到一定数量的企业的产能和产销量信息,长期不能达到要求的企业暂停批准新产品上市。

  如果原建产能未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上一年汽车销售量应不低于:轿车10万辆,SUV5万辆,MPV5万辆,其他乘用车8万辆,重型载货车1万辆,中型载货车5万辆,轻型货车10万辆,微型货车10万辆;大中型客车5000辆,轻型客车5万辆。

  专用车2年内暂停审批

  发改委称,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的产能已经过剩。现在,申请新建上述企业,两年之内不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同时,现有专用汽车企业申请生产上述产品,两年之内也不受理。

  新的调控政策鼓励企业生产节能、环保和

自主品牌。发改委称,对不能达到国家安全、环保和节能标准的,要取消其相应的产品目录;对不能达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要求的乘用车要额外增加税收。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应率先采购节能环保和采用新
能源
的汽车,特别是自主品牌的产品,为普通消费者作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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