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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馈赠假劣品“忽悠”消费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 07:36 荆楚网-湖北日报

  某珠宝店开展一项购物有奖促销活动。B先生在该商店花16200元为女友购买一款结婚钻戒,获赠一件银首饰,可女友到权威部门一鉴定,才知获赠银首饰含银量仅为1%。B先生好生气愤,本想花钱讨女友欢心,却换来“心不真”的埋怨。价格主管部门接到B先生举报,随即派出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前往调查取证,认定该珠宝店的经营行为构成价格欺诈,依法维护了B先生的正当价格权益,并通过行政手段规范了商店促销行为。

  点评:近年来,五花八门的促销引发的消费争议越来越多。如本案所述,拿假劣商品作为所售商品价外馈赠就是其中之一。《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馈赠品为假劣商品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最近国家五部门联合颁发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类似该珠宝店的价格欺诈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并处最高20万元罚款。

  省物价检查所

  “忽悠”与和谐 ——专栏结束语

  我们主办的“市场不正当价格行为典型案例剖析”专栏自6月7日在《湖北日报》经济版刊登首期以来,每周一期,至今已刊出29期,选择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这个专栏自开办起,就备受政府领导、经营者、消费者等多方关注,基本达到了以案说法,告诫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提醒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价格权益的办栏初衷。东北笑星捧红了“忽悠”一词,于是,“忽悠”被四处运用。从《专栏》所刊登的案例来看,“忽悠”用于市场不正当价格行为是再合适不过了。这些不良商家不明码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打折、虚假促销等行为,不都是“忽悠”吗?

  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这些“卖”的精吗?是也。他们以守法商人所不为而为之,靠“忽悠”赚取了别人赚不到的利润;这些“卖”的果真精吗?非也。他们“忽悠”消费者也“忽悠”了自己,哪一个最终逃过了应有的处罚,有的甚至被“诚信”永远逐离了市场。

  法律保护消费者,保护守法的经营者!我们希望市场多一些诚信,少一些纠纷;多一些和谐,少一些“忽悠”。但我们的市场经济发育尚不完善,这些不和谐的事情还会随时随地发生。本期专栏虽是这次宣传的最后一期,但我们关注市场、打击违法、为民

维权的责任不会懈怠。所以,当您的合法价格权益受到侵害,请保存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让法律保护您!(沈价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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