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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服务单据条款不平等罚三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 03:12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朱丽萍

  本报讯 泉州某快递公司在其印制并使用的服务单据上的格式条款内限定,因快递公司原因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可免除赔偿责任。工商认定,此行为已构成违法,该快递公司被罚3000元。

  今年7月5日,泉州市石狮工商局灵秀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位于石狮市灵秀镇灵狮街某快递公司,当事人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的服务单据。

  经调查,当事人所使用的服务单据是自己印制的,该服务单据的正面左侧印有“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经阅读并接受本单背面快递须知条款”,背面则印有该公司制定的快递须知,该快递须知的第4条规定:“本公司提供保价、至付件服务。你的物件是否保价由你自愿选择,保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如您需保价,请按保额的5%支付保价费,如不保价一旦发生遗失,本公司将按您实际支付寄递费用的二倍计费赔偿。如是到付件,收件方不肯签收,您须支付往返的寄递费用”,该条款限制了消费者获得合理赔偿的权利。

  此外,快递须知第6条则规定:“如因空难、

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人力所不能抗拒的因素所致的物体损毁、遗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该条款免除了因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排除了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

  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其印制并使用的服务单据上的格式条款内,使用免除因当事人原因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排除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及限制消费者获得合理赔偿的权利等内容的行为,构成了在服务单据上使用含有免除经营者责任、限制和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工商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的含有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的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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