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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金融业要摒弃嫌贫爱富观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 01:44 中华工商时报

  央行官员称构建和谐社会应重视发展弱势金融体系

  “建立和谐社会,必须重视发展弱势金融体系。具体的说,就是金融业要摒弃嫌贫爱富的观点,对经济发展中相对落后又急需金融支持的行业、地区和群体给予必要和应有的支持。”央行副行长项俊波今天在央行和证监会等联合举办的2006中国金融论坛上强调指出。

  项俊波说,所谓的弱势金融是指针对经济和社会中发展相对滞后并影响整体经济和社会协调均衡发展的部分进行金融扶持的行为。从我国目前来看,重点是指金融对以农业为主的弱势产业,以中西部为主的欠发达地区以及对农民、下岗失业人员为主的弱势群体的扶持。

  项俊波表示,发展我国弱势金融体系方面应该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在构建弱势金融体系组织方面应有新的举措。如政策性、开发性、商业性,合作型金融形式也应包括风险投资、担保、保险、租赁、小额信贷等创新金融组织形式。形成不同的金融组织形式相互并存、定位明确、合理分工,功能互补,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格局,以满足弱势产业、群体和地区多元化全方位的需求。需要特别提及的是,近年来小额信贷作为新兴的扶贫方式已经构成了理论体系。

  其次,发展弱势金融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这就需要加强弱势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一是加强对政策性金融的立法,从国际经验看,政策性金融立法追寻的首要原则是单独逐一的立法,我国政策性银行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往往只能参考

商业银行法律法规,这不仅导致政策性银行内部运行机制不畅,也可能影响正确的功能定位。

  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在活跃农村、穷困地区的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长期缺乏法律规则,民间金融有很大的安全隐患。我国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等法律法规,对民间机构采取的不支持和取缔的态度,近年来它的作用越来越得到认可,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却没有及时跟进,因此应通过完善的法律规定,在依法打击和取缔高利贷、地下钱庄等形式的前提下,对正当的民间金融进行保护。

  第三,政府的政策引导和扶持是弱势金融发展的共同特征。政府为弱势金融提供的支持应该是多方面而且是完善配套的,是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交替使用,直接与间接的方式相互结合的综合体。实际上,在世界各国弱势金融的存在和发展的历程看,政府的支持起到了核心的作用。弱势金融大都建立在政府信用与市场信用的有效结合上,反映了政府支持与市场业绩的共同作用。具体来讲,一是政府要为特定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提供可靠的渠道,为政策性的信贷投放提供担保,以确保运作的可持续性;二是注重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配合,体现在财政对金融业务的税收优惠和补贴以及在业务工作中财政和金融的紧密配合、相互协作;三是通过失业保险等社会最低的保障形式加大对弱势群体、产业、地区的转移支付,增强其抗风险能力。(27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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