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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福州市自来水公司垄断经营遭处罚(曝光·事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 00:06 人民网-市场报

  新闻回放

  2004年3月26日,本报六版头条以《是为用户着想还是垄断经营?》为题,报道2004年2月,福州兴宏机械厂、上海海源水泵厂福州办事处等6家供水设备生产商与经销商共同委托律师,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报告,称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出台榕水司管网200321号文件,是“打着为用户着想的幌子为自己牟利”,有“迫使房地产开发商购买得福公司产品”之嫌,直接导致了其他供水设备商的产品销售受到致命打击,要求工商部门对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

  2005年12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这几家供水设备商的联名投诉转至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该局调查处理。

  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在进行管网叠压供水试点工作期间,强制用户购买、安装由其指定的企业生产的供水设备。福州市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公司开出了20万元“罚单”。该公司将市工商局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自来水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件经过

  强制用户购买设备被罚20万元

  2005年12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几家供水设备商的联名投诉转至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该局调查处理。

  原来,2004年3月,福建省工商局连续接到投诉,反映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在受理用户采用叠压供水方式的供水申请时,强制用户购买、安装福州得福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由自来水公司下属的福州城建设计研究院、市自来水总公司工会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生产的供水设备,限制市场竞争。

  2006年1月,福州市工商局经过调查取证,认定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于2003年5月30日,授权委托福州得福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在福州市区进行管网叠压供水试点工作期间,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先后于2003年10月、2004年7月制定文件,规定“凡采用智能型叠压供水系统的项目,营业所在出件时均应要求开发商与我司签订委托协议或与公司的设备提供商签订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无协议或合同的不得出件或送交施工单位施工”等。

  试点期间,某些用户选用其他厂家生产的叠压水泵设备,向自来水公司申请供水时受到无故的拖延。一些供水设备公司营业额急剧下降,这些公司和部分开发商不满,向工商机关投诉。相反,作为独家提供商的得福公司2003年至2005年共承接77个项目,主营业务收入达2696万元。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福州市工商局随即责令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对市自来水总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

  争议焦点

  限制用户选择是否不正当竞争

  对福州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福州市自来水公司极为不满,并将市工商局推上被告席,双方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争论。

  焦点一:

  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认为,叠压式供水装置是获得国家专利的产品,不仅能消除游泳池、水箱造成的二次污染,还能成功地解决水泵在城市公共管道上直接抽水对城市供水、水压的影响。为推进技术进步,决定选择该装置在福州市进行管网叠压供水试点。工商局对其的行政处罚存在执法主体错误、程序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执法目的违法等问题。

  福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市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具有合法的权力来源。工商机关在处罚前进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并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在自来水公司放弃听证权利后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并无不当。

  市中院还认为,从市工商局提交的福州市技术监督局备案的福州市兴宏机械厂企业标准等有关证据,以及自来水公司提交的报告均可以证实,2003年5月27日之前,市场存在智能型管网直接供水系统的同类产品经营者,工商局认定自来水公司“利用公用企业的独占地位,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产品,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可以成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焦点二:

  限定选择产品是否构成限制竞争?

  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以《城市供水条例》和《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有关“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规定,提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禁止使用的产品的试点和销售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畴。

  福州市中院认为,自来水公司授权得福公司研发生产智能型供水设备,并开展试点。法律对于作为试验产品的智能型叠压供水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未予以禁止,智能型叠压供水设备系统有优劣之分,其生产、销售存在市场竞争,用户对于符合技术标准的智能型叠压供水设备系统仍有选择权,有选择才有优胜劣汰,才可以促进技术进步。因此,自来水公司主张在法规禁止领域不适用竞争的理由系偷换概念,该公司在制定的文件中限定用户选择使用相关产品,构成限制竞争。

本报记者 俞凤琼 徐志南 通讯员 郭超云 陈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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