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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评论:根治矿难,当从数字的精确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 10:23 南方网

  新华社12月23日报道,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松树滩煤矿发生矿难。记者从自治区有关部门得到消息:矿难当时造成2人遇难,6人受伤,4人下落不明。这一数据是矿方提供并逐级上报的。三天后,随着警方调查的深入,一个精心编造的谎言被戳穿:该矿难中矿方存在隐瞒死亡人数问题。矿难发生当天,就有一名遇难者的遗体被矿方偷运到外地,当天实际已有3人死亡。

  如果把这一事实挪到一年前,责任人可能遭到的司法指控仅仅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今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通过,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改是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之外,新增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和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罪。如果松树滩矿难瞒报属实,责任人很可能将同时面临两个甚至三个罪名的指控,并可能被适用数罪并罚。

  《刑法》新的修订正是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为什么瞒报、谎报屡禁不止,就是因为之前刑事司法对于实报的鼓励机制与对瞒报的惩处机制存在缺失。当实报肯定被严惩,而瞒报、谎报却可能脱罪,寄望于矿主的道德良心去实现实报注定徒劳无功。而只有当瞒报、谎报的风险和责任远远大于瞒报、谎报可能的收益,地方官员或矿主们才会选择实报。制度一旦设计较为完善,“坏人”也会选择遵循法度,因为在制度的约束之下他无法干坏事。“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罪”的设立,正是要以严厉的刑罚来规制责任人不得不选择实报。当然,我们有了好的立法,其示范效应还需要司法的跟进,需要由具体的个案来让这“纸面上的法”,变为司法实践中的“活法”。

  瞒报、谎报不仅仅发生在事故中,也发生在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过程中。有关方面统计显示,2005年,全国累计关闭小煤矿5931处,完成关闭计划的118%。按计划要求,今明两年还要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煤矿4861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在今年5月曾披露,“根据煤炭工业‘十一五’规划草案,小煤矿数量要由2005年的2.3万多处,减到1万处左右。”不过有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1月中旬,全国乡镇小煤矿产量却累计较去年增长5.6%。(以上数字据《中国青年报》12月22日)假如今年真的已关闭了那么多的小煤矿,那么剩下的1万余处小煤矿是如何用11个半月的时间就实现了比去年的产量增长5.6%?究竟是有些小煤矿在“明关实产”,还是剩下的这些小煤矿都大幅扩大了生产规模?如果是后者,这些产量剧增的小煤矿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如此不正常的产量增长率背后,是否又潜伏着新一轮

矿难的阴影?

  在这些数据未经核实之前,我们无法解开这样的疑问。史学家黄仁宇曾批评中国缺乏“数目字管理”的传统,今日之中国,“数字化”、“指标”、“同期比”等的确已广泛融入政府管理过程中。但“数目字管理”的内核在于“通过数字化的方式或数学的手段进行精确或较为精确之管理”,“数字”本是手段,“精确”才是目的。然而,不少摆在我们面前的至关重要的数字,给我们的感觉却远非“精确”,有些甚至是一笔“糊涂账”。所以,要想根治当下矿难的频发,我们当从数字的精确始,从对数字的欺瞒依法严惩始,让那些数字造假者暴露在公众的监督下。(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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