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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券商即将试点直接股权投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 17:14 21世纪经济报道

  券商即将试点直接股权投资

  试点范围设定在有主办报价券商资格的创新类券商

  本报记者于海涛北京报道

  “我们的思路是用自有资金做。”一位已报方案的券商人士表示,运作上设立“直接投资事业部”,在保证公司行使重大权利(重大决策、合理监控权和高层人事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持独立性、经营自主权,力求利润最大化。

  酝酿已久的证券公司参与直接股权投资终于开始破冰之旅。

  “证监会正在准备做券商直接股权投资的试点。”一位主办报价券商人士告诉记者。

  这项工作正由中国

证券业协会主导,要求“具有主办报价券商资格的创新类券商可以上报投资于三板公司的方案”。据统计,符合条件的券商有国泰君安等15家。

  而投资目标则限定在三板试点的高科技中小企业,目前是中关村园区企业,今后将随三板试点范围的增加逐步扩展到其他高新技术园区企业,直至全部政策扶持领域。

  “券商上报的方案里要包括组织形式、投资规则等,如投资应有怎样的限制等。”上述人士表示,管理层没有任何规则参照,而是先让券商上报方案,再挑选“不错的方案”试点。

  因牵扯问题较复杂,待试点成功后再根据实践经验出台相关政策。“现在主要是关注别的市场怎么做,风险和收益要结合好。”证监会人士表示,现在还没有推进的具体时间表。

  两种模式

  据了解,现在中证协对券商的方案还未收齐。而在已报方案中,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运作模式。

  “我们的思路是用自有资金做。”一位已报方案的券商人士表示,运作上设立“直接投资事业部”,在保证公司行使重大权利(重大决策、合理监控权和高层人事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持独立性、经营自主权,力求利润最大化。

  “这种模式能很好地利用公司品牌以及业务资源。”上述人士表示,在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法规尚未出台、直接投资还处于试点阶段的情况下,采用内部部门形式运作基本没有法律障碍,容易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

  针对证监会人士指出的券商自有资金规模太小,又要兼顾其他业务,不太适合做直接股权投资。上述人士解释,券商用于

股票投资的自营资金量相对较大,试点初期应够用。直接股权投资与自营都是自有资金,能避免运作募集资金产生的道德风险,使用相对简单。

  另一种模式就是募集资金,成立投资基金或者建立子公司。

  “这样能独立于证券公司体制,使其在治理结构、风险隔离、防范利益冲突等方面发挥优势。”

  一位主办券商人士表示,直接投资业务对资金的需求量大,投资回收期长,风险相对较大,故以募集资金为主直接股权投资更具现实性。

  知情人士透露,证监会市场部、机构部和研发中心都分别对券商直接股权投资进行研究和讨论,目前尚无明确说法。

  “当时有个说法,希望券商以子公司的形式试点。”上述知情人士表示,现在没有明确倾向,只是让券商设计方案,管理层觉得可行都可以做,但有两点必须具备———可操作性和风险可控。

  严控风险

  创投行业“成一败九”的惯例令券商参与直接股权投资顾虑重重,这也是管理层一直谨慎的原因,“风险控制”就成了首要前提。

  “采用事业部制就必须建立防火墙,隔离直接投资业务与其他业务。”一位券商人士表示,包括资金与账户运作的分立管理、部门与人员单独设置、场地与硬件分开管理,以及从领导与组织机制、监控制度保证独立性等。

  上报方案提到,券商以投资基金形式开展非上市股权投资业务存在6类风险———委托代理、投资决策、项目管理、人员道德、股权退出、直接投资项目与券商资产风险隔离不彻底等。其中,管理层尤为担心委托代理风险。

  而在子公司形式下,必须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规范运作,维护全体投资人的利益。

  有的方案提出,子公司还可以寻找合适的股东,如产业类公司或外资直接投资公司,提高投资专业性和运营效率,做好风险防范。

  而通过主办投资银行与上市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者与其他券商、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封闭型投资管理基金,都是保证资金来源、有效分散风险的途径。

  “初步的原则应是‘控制风险、循序渐进、由浅入深、逐步扩大’。”一位接近管理层人士表示,我国创投业务均处于起步阶段,与之配套的

政策法规和社会信用基础并不完善,券商参与又牵扯面广,因而管理层有必要分阶段控制券商介入的规模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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