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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江苏试点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 17:11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李芃

  特约记者王海平

  实习记者华琦敏上海、南京报道

  经济适用房的“退出机制”应该成为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的来源,但目前这种退出通过存量房市场实现,经济适用房“退出”之后流入商品房体系,而未留在住房保障体系当中。

  12月份,江苏省姜堰市又有150户拆迁户分到了产权共有房———与政府合股购买的房子。

  一直为此忙碌的姜堰市建设局房改办主任李留珍很有成就感:如果无力购买房子的全部产权,可以购买其中部分,剩下的先向政府租,等有钱了再买回剩余的产权。以这样的方式,姜堰市已有300户拆迁户提前实现了买房的梦想。

  作为江苏省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的试点市(县)之一,姜堰先行一步。同样被选为试点的无锡、连云港和高邮市,将于明年启动这项工作。

  同时,由建设部牵头完成的《关于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研究报告》和《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于近日上报国务院等待批复。这两份文件建议,政府与购房者共享经济适用房的产权。

  经济适用房走向“租售并举”,已是看得见的变革。

  高层政策松动

  经济适用房随着中国住房制度改革而生,起步于上个世纪90年代前期。南京市建委研究室主任陆玉龙指出,在“只售不租”的制度安排下,政府用于经济适用房的财政支出(主要是减免的土地出让收益和税费)“有去无回”。同时受助家庭缺乏依法退出的机制,使经济适用房丧失了多次循环用于住房保障的功能。

  2004年11月,陆玉龙第一次提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的概念,并提出政府把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财政性支出转化为投资,按投资比例与购房者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和相应权利。

  “我们能够试行拆迁户和政府合股买房,得益于建设部经济适用房政策的重大变革。”姜堰市建设系统的一位人士说。

  2005年8月,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首次公开提出,“要积极研究发展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实行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今年8月,建设部有关负责人称,要逐步实现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的衔接。

  高层政策松动的信号,点燃了江苏省的热情。江苏省的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将采取“租售并举”模式。江苏各地政府安排专项计划资金建设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对达到规定的限制年限而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则可以回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我们被确定为试点城市之后,就组织有关人员赴天津学习考察,其它几个试点的准备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展开。”连云港市房地系统的一位官员告诉记者。

  内循环借力市场

  江苏省此次试点并没有统一的方案,由各地自行决定。姜堰市建设局的人士透露,姜堰市的低收入家庭可以选择逐步购得房屋产权,且不论购房时间,均以建房初期的价格计算;五年之后,共有产权房可以上市交易,政府将回收溢价的50%。

  不过,陆玉龙指出,政府以建房初期价格出让产权,固然有利于购房者,但由于这部分收入属公共财政,因此从整体上看有欠公平。而共有产权房上市交易后,政府回收溢价的做法,也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未能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市场化原则。

  而且,姜堰市的做法仍未解决经济适用房的“内循环”难题。经济适用房的“退出机制”应该成为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的来源,但目前这种退出通过存量房市场实现,经济适用房“退出”之后流入商品房体系,而未留在住房保障体系当中。

  此前北京市曾考虑采用“新老划段”的方案,即确定一个时间节点,在此之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满5年限期后允许投入

二手房市场交易,只需按既有政策补足土地差价,而在此之后购买的,均由政府统一回购。但在陆玉龙看来,北京的方案依然存在着法理缺失:政府凭什么回购个人已经买断产权的房子?回购又将如何定价?他认为,市场化原则是解决上述一系列难题的唯一有效途径。

  有待制度创新

  陆玉龙指出,经济适用房建设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导致房地产市场供地方式的“双轨制”;其价格未计入土地出让费和一半税费,又导致房地产市场定价机制的“双轨制”。

  因此,实行共有产权制度首先要改变土地供应方式,由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应,同时将土地出让金、税费等全额计入房屋成本,形成与商品

房价格基本接近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在建设方式上,由原来的政府选择
开发商
、开发商选择建筑商,转变为政府直接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建筑商,减少中间环节,节省开支。姜堰市的改革中已经采取了这一做法。据估算,仅此一项就使经济适用房价格至少降低3%。

  在经济适用房的内部循环上,陆玉龙认为,在受助者走向富裕,不再符合受助标准时,应鼓励尽快上市交易。交易方式有三种:一是经济适用房产权整体出让,由政府和受助者按比例分配售房收入;二是政府出资收购受助者产权,收回经济适用房的占用和使用权;三是向受助者出让政府产权,政府收回现金,再投入经济适用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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