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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评论:“三农”政策与农民国民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 11:11 南方网

  12月23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闭幕。从本次会议透出的信息看,明年,至少有三个“高含金量”的政策:——在全国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加快普及到全国80%以上县(市、区)。(12月24日《新京报》)

  如新闻所言,每一项政策的实施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在全国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将使1.48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享受真正意义上的免费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使2000多个县、985万人享受可以维系生计的低保;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加快普及,将使长期困扰农民的“看病难、吃药贵”得到缓解。

  而且,这还不是三项政策产生影响的全部。如果,我们把三项具有组合意义的政策联系起来看,就会发现这些政策背后的理念是赋予农民的“国民待遇”。因为,按照经济学家汪丁丁的论述,市场社会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归根结底只有两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公民拥有“自身生命”的权利、“基本自由”的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显然,三项政策恰恰赋予了农民“国民待遇”中的核心和基础待遇。

  首先,在全国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赋予了农民子女受教育的权利。教育的意义不仅是赋予受教育对象以知识,而且,也赋予了受教育对象以选择的能力和向上流动的机会。所谓知识改变命运,指的就是知识可以将一个人从一种处境中移送到另一种处境中,这种移送是改善的、向上的。因此,接受教育就意味着改变的可能,就意味着获得并实现其它国民待遇的可能。而农民子女受教育权的落实,也就间接意味着农民权利的落实。

  其次,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普及合作医疗,赋予了农民“自身生命”的权利。在缺乏制度保障的环境中,农民把握自己命运的能力是有限的。一旦生命中出现较大的变故或者感染较重的疾病,他们能做的除了无助的忍受,就是期待额外幸运的降临。而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后,他们日常的生活就不会降到冰点以下;在合作医疗普及后,突发的变故也不会将他们的人生陡然改变。可以相信,在“自身生命”的权利得到保证后,农民也就具有了改变命运的机会。

  尽管,要给予农民国民待遇还需要在“基本自由”和“追求幸福”两个方面继续努力,但是从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和“自身生命”权利的实现,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国民待遇的逐步落实。因为,相对于“基本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而言,前两个权利是基础性,是核心的。它们的落实将为其它权利的落实铺垫基础,同时它们的落实也必然导致其它权利的落实。(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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