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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评论:地方人大可撤消副市长值得推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 11:11 南方网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市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23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决定。(《成都商报》12月23日)

  《条例》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市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和由其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等。

  众所周知,人大是最高权力机构,肩负着监督政府的重要职责。但是,许多地方的人大只是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时候才可以依法行使监督的权力,等到会议结束以后就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虽然说有些时候政府的领导也向人大述职,但是基本都是走过场,人大常委会就是对政府领导特别不满意也毫无办法,不到换届的时候他们没有权力撤消政府领导的职务。这种现状对工作十分不利,到了必须彻底解决的时候啦。

  为了便于更好地监督政府的工作,就必须进一步赋予人大常委会更大的权力,否则,依法监督政府工作就成了一句空话。成都市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对人大工作的监督机制进行了有效的改进——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撤消个别副市长的职务。成都市出台的《条例》和即将实施的监督法保持了一致,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提出撤职案以及审议和作出决定作了更为严谨的规范。应该受到赞扬。由于提出撤职案相当慎重,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其联名人数应高于一般议案,从原来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提高到组成人员数的1/5以上。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市人大常委会议上直接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即通过。

  我个人认为,成都市的做法是改革创新的结果,符合与时俱进的要求,对于开创人大监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其它地方应该学习借鉴成都市的先进经验,推动人大工作再登新台阶,为建设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创造一个宽松的法制环境。(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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