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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六大措施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 10:57 中国产经新闻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

  六大措施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监管

  本报记者 姜建生报道

  目前,我国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矿山安全生产整顿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同时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何让矿产资源既能够合理开发,又能够确保安全生产?近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接受了《中国产经新闻》记者的专访。

  《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下简称记者):不久前召开的“安全发展”高层论坛上,您提出,国土资源部要从整顿秩序入手,以资源规划为基础,以资源有偿使用为重点,以资源合理利用为目标,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完善措施,强化监管。那么,如何“从整顿秩序入手”,确保安全生产到位呢?

  汪民: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矿山安全生产整顿应该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国土资源部、发展与改革委会同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

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下,各地以煤炭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种无证勘查开采和乱采滥挖行为,对所有勘查区块进行全面检查,对各种违法开采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审批发证中的各类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共查处无证勘查604起,无证开采36749起,超层越界开采3031起,以采代探443起,保护环境矿山1468处,非法转让矿业权630起,责令停产整顿矿山11097座,吊销采矿许可证1082个,查处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671起,追究刑事责任707人。

  今年,我们在重点市(县)全面建立巡查制度、举报制度、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对各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努力为煤炭等各类矿产开发创造良好环境。

  记者:小矿资源整合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请问针对这一难题,目前有什么具体措施?

  汪民:在推进煤炭矿山资源整合方面,我们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以矿业权为核心,按照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重点抓住布局不合理、粗放经营、易发生

安全事故的小煤矿,集中解决大矿小井、一矿多开和大矿周边寄生小矿及小矿过度密集问题。对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坚决予以关闭;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由大矿给予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以联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对具有资源潜力的小矿,采取扩能联合改造等方式进行扩大规模,提高安全和环保能力。

  对矿业权设置布局不合理,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矿区,一律先停产再整合,对列入资源整合的煤矿,必须根据资源保有储量重新编制统一的开发利用方案,原则上一个矿体(田)只设一个采矿权和一套开采系统,开发利用方案经严格审查后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记者:在矿产资源合理利用方面,目前大力推进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有效途径。那么,如何让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汪民:首先是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凡新设煤炭矿业权,必须根据市场需求预测,有计划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进行出让;对于国务院或省(区、市)批准的重点项目等情况,可以协议出让,但出让价款不抵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其次是完善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全面开展煤炭矿山核定开采回采率复查和实际开采回采率考察工作,实行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相挂钩,进一步建立企业珍惜利用资源的经济机制。

  第三是规范收益分配,理顺经济关系。在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统筹兼顾中央与地方、矿业权人与当地群众的利益关系基础上,按照“开采反哺勘察、开发补偿保护、成本体现安全、价格反映稀缺、市场公正公平、企业进退有序”的思路,积极配合发改委组织开展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研究及试点工作,就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和加强资源监管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配合财政部就矿山企业历史上无偿取得矿业权的有偿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调整两权使用费、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浮动率政策和环境抵押金制度等问题,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改革意见,着力构建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的良性机制,相关措施正在陆续出台。

  记者:矿产资源勘察开采的监督管理十分重要。这既是保障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有效手段,也是减少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有效途径。国土资源部对此将有什么样的举措 ?

  汪民:国土资源部将从六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严格准入管理。按照投资与作业分别管理的原则,全面建立了勘察资质管理制度。严格审查资质条件和勘察、开采方案;在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有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是调整规范了审批权限。按照中央对矿产资源开发宏观调控能力,强化能源矿产、大宗支柱性矿产和保护性特定矿种管理的原则,国土资源部2005年10月出台了《关于规范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煤炭勘察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的探矿权和井田储量1亿吨以上、焦碳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上的采矿权,均由国土资源部发证,其余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

  三是严格矿业权转让审批。探矿权人自领取勘察许可证未满2年的,或没有按照批准的勘察设计组织施工和投入资金的,不准转让。严禁分割转让和非法转让。

  四是强化对探矿权人、责任到人的要求,全面实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完善年度检查,加强年度考核。进一步加强勘察区块监管,逐步建立完善勘察开采退出机制。

  五是与发改委对于全国煤炭资源回采率进行了专项检查,基本摸清了全国煤炭资源回采率情况,提高了企业对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重要性的认识,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加快技术改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专家会诊制度,帮助矿山企业有效提高开采回采率。

  六是加快推进阳光行政和会审制度,逐步建立内容规范、形式完善、程序严密、工作机制健全的行政权利公开透明运行体系。实施矿政管理信息

化工程,力争到明年底实现重要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全面验证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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