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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鼓励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5日 06:56 杭州日报

  “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不仅不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且也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24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规定用人单位在三种情形下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若违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10年以内的;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

  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

  提前30天听取职工意见

  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草案对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条件等进行了严格规定。

  草案规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

  草案规定,裁减人员时4类劳动者被要求“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事业单位与劳动者订聘用合同

  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为解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员的权益保护和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问题,劳动合同法草案扩大了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调整范围。

  目前,除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之外,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由于行政管理部门权限划分的原因,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无法可依,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基于此,目前的草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这部法律。

  根据草案,除公务员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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