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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洗染店损坏衣物应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4日 08:45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莹】 新建、扩建洗染店不能污染环境,洗染店不得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贵重衣物可以实行保值清洗……这是商务部为规范洗染服务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草的《洗染业管理办法(草案)》中的内容。目前,该草案正在商务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将于不久后实施。

  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据了解,该《办法》所指的洗染是指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经营行为,在我国境内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均适用该办法。

  《办法》草案中规定,开设洗染店、水洗厂应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新建或改建、扩建洗染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

  今后,我国洗染行业将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使用开启式石油衍生溶剂干洗机和烘干机的,还须配备防火、防爆的安全装置。其中,全封闭式干洗机是指以四氯乙烯或石油衍生溶剂作为干洗溶剂,配置溶剂回收制冷系统,无外排废气的干洗机;开启式干洗机是指以四氯乙烯或石油衍生溶剂作为干洗溶剂,采用水冷回收系统,有外排废气的干洗机。

  草案中规定,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洗染店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干洗溶剂。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洗厂不得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洗染店不得欺诈消费者

  草案中强调了洗染行业经营者的诚信问题。其中规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从事虚假宣传,不得利用储值卡进行消费欺诈,不得以“水洗”、“单烫”冒充干洗,不得有故意掩饰在加工过程中使衣物损伤的事实、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行为。

  此外,《办法》草案中还规定,经营者在接收衣物时应当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履行下列责任:提示消费者检查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物品,确认衣物附件、饰物是否齐全;提示消费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件,明确服务责任;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破损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的洗染效果向消费者说明;对确实不易洗染或有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应当告知消费者,确认洗染效果。

  为了避免纠纷,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意愿实行保值清洗,即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一致做出书面清洗约定,约定清洗费用、保值额和服务内容。对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者经专业技术鉴定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要求并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

  洗染店过失应赔偿损失

  洗染行业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衣物损坏等事件,对此,草案中也做了明确规定,并非所有衣物损坏都由经营者赔偿。

  据了解,其中规定因经营者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非经营者过错,由于洗涤标识误导或衣物制作及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造成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对于处罚原则,草案中规定,各级商务、工商、环保主管部门对于违反《办法》的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工商、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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