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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自制凉菜不能隔日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 05:36 杭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郭峰)记者昨天从市贸易局获悉,商务部新发布施行我国首部零售业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试行)》。与9月份出台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规范将自制凉菜的销售时限由4个小时延长至一天,超市自制的生鲜产品,如可以直接烹调的配菜、熟食卤味等保质期不得超过当日。

  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在经营场所内就地以捣碎、染色等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不得退货或者换货。已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对于散装食品,应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先进先出,并明确生产日期。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则必须在标签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规范也对某些规定进行了细化,譬如将需冷藏的定型包装食品冷藏库温度从4℃以下更改为-2℃~5℃。无适当保存条件(温度低于60℃、高于10℃条件下放置4小时以上的),存放时间超过4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杭城超市有关经营人士表示,这对超市生熟食的销售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如自制凉菜在白天销售不掉,到傍晚一般就会采取削价清货处理,避免过期变质。规范对超市

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也有特别要求,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总部应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10亿元以下的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的超市,至少设立一名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问题商品必须在48小时内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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