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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10万元 可在村里搞信用合作组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3日 04:3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银监会22日公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率先在包括四川在内的6省(区)适当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涉及放开准入资本范围和境内投资人入股比例、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放宽业务准入条件及范围等一系列改革措施。

  《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整个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调整将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稳步推开。

  

10万元可在村里搞信用合作组织

  资料图片 据新华社

  六项放宽 前所未有

  新“农村银行”等你来投资

  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辖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10万元可设立信用合作组织

  一、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不超10%

  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且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

  资产规模超过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具体业务准入区别对待

  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不增设机构网点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信贷投入。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力度。

  取消任职资格审查

  一是村镇银行的董事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其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是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含高中或中专)学历。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人选,可由其投资人自行决定,事后报备当地监管机构。四是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五是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

  一是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机构,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二是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但应设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

  超低门槛 严格监管

  审慎经营方面的要求没有放宽

  问:会不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

  答:这次政策调整,在审慎经营方面的要求方面没有放宽。银监会对新设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宽准入、严监管”的原则。

  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在任何时点,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银监会将适时采取差别监管: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管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正在起草实施细则

  问:从何时开始受理设立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

  答:银监会正在起草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目前仅限于试点的6个省(区)。申请设立的机构,除符合有关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及股权要求外,还要具备其他审慎经营条件。需要强调的是,《意见》要求的注册资本是最低限额,按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多少资本就只能经营相应规模的业务。如果业务规模增加,就需要更多的注册资本。

  与小额贷款组织完全不同

  问:新设立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现有小额贷款组织有何区别?

  答:小额信贷组织是依靠自有资金开展贷款业务的经济组织,不得对公众吸收存款,也不得向金融机构通过融资形式获取资金,以转贷形式发放贷款。小额贷款组织不属于银监会的监管范围。

  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按照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设立的,是在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业务品种较为丰富,可以为农村地区提供更为有效的服务。

  增加三类新设机构

  问: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具体包括哪几类机构?

  答:《意见》包括三类新设立的机构、两类现有机构。

  三类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一是村镇银行,包括设在县及县级市的村镇银行,以及设在乡镇的村镇银行;二是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主要设在村和乡镇一级。三是专业贷款业务的子公司,由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

  两类现有机构包括:一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农村信用社,将农村信用社代办站改造为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支持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增设分支机构。

  村镇银行可开办各类业务

  问: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能开办所有的银行业务?能否跨地区经营?

  答: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村镇银行经行政许可可以开办各类银行业务;信用合作组织在成员内部主要开办存款、贷款等业务,不得在成员以外吸收存款;贷款子公司只开办贷款业务,不能吸收存款。鼓励并扶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所在区域开展业务。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应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农发行的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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