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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文件设限就是对权力设限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 09:30 南方网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仅2006年以来,河北省永年县法制办对该县60多个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其中10多件、50多项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或条款,提出了予以撤销或修改意见,均被县政府采纳。《人民日报》也曾在同一版面上出现过两则新闻:一则是“郑州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保鲜’”,给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寿命”最长不超过5年;另一则是“乌鲁木齐严管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果没有向社会统一发布,将被视为无效文件,市民以及法人组织都可以拒绝执行。 读罢新闻,给人的感觉有二。直观上看,对红头文件加强规范管理,特别是对文件的前置审查、有效期、内容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并作了明确的规定;其次,从非直观看,严管文件的背后,说明年复一年、久而久之的文件,已堆积如山,并已存在无法适用等特别严重的问题。有资料显示,公安部2003年9月组织开展全国性公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清理出现行有效的公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871件,经研究,决定保留558件,废止1077件,修改164件,修改和废止的比例达到了66.3%。 长期以来,各地、各部门在没有前置审查制度的情况下,文件一旦被制订,只要没有明文规定取消,文件的效力便自动延续下去。时间一长,制订出台的文件就越来越多,也难免使一些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规定,中央文件与地方文件之间,可能存在相互“打架”的现象,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 更何况,过去处于信息不畅的传统环境,普通公民又没有相应的听证权、知情权,加上争取和实现部门利益,部门内部监管形同虚设,好多文件成了行政机关“内部操作”的文本,公民却只有不折不扣地履行文件规定的义务。一般来说,普通公众很难发现文件的不当之处,即使发现文件“打架”的情况,不到问题特别严重时,苦水也只能往自己肚子里咽。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订文件,等于对人、对事、对物立了规矩,看起来是件好事。但问题是,一些地方、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乱发文件,导致文件太多、太滥和过时,难免有时让本身就不规矩的文件带“病”实施。况且,这个规矩、那个规矩立得太多,很容易造成规范随意化、公权扩张化,甚至公权私用,助长了一些地方、部门、集体和管理者滥用职权。结果是,公民的私权受到限制,自由空间受到挤迫,正当、合法的权益受到了侵扰。 可见,不适用的文件太多、太滥,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不仅使公民容易产生逆反心理、抵触情绪,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而且消耗了地方、部门的行政资源,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成本。 一般说来,地方、部门正当的行政权力,都要通过法律授权和文件规定这道程序,才能正常行使。如果规范性文件不规范,连文件的寿命都不设限,那就等于一部分公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管,少数地方、部门便拥有更多超出正当范围的权力,从而使权力随着文件的递增而膨胀,机构也变得越来越庞大。 实际上,对文件设限就是对权力设限,郑州和乌鲁木齐规范文件的规矩,无疑是卡住了权力扩张的源头,也是民主与法治经历了长期实践检验的成果。(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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