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建账销售额标准调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 23:09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黄杨12月21日北京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对原《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对个体工商户建立复式账和简易账的月销售额标准,新《办法》做了一定幅度的提高,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建立复式账和简易账的月销售额新标准为: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应当设置复式账。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应当设置简易账。
新《办法》还取消了雇工标准,将建立复式账的注册资金标准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了20万元;规定个体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明确了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