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股票转让所得需申报但暂不征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 09:09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黄杨12月20日北京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规定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但由于部分投资者对此政策产生一定误读,误以为将要征收资本利得税,导致20日早间A股一度呈现低迷。在税务总局发布的这份《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下称《通知》)中规定,“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主要是为了方便纳税人履行自行申报义务,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因此,专家提醒,股票转让所得将纳入个人所得需要申报,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所谓资本利得税,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

  此外,《通知》明确,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通知还明确了几类所得的计算口径,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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